我有提告詐欺案 對方的帳戶目前被凍結了 目前已經和解 對方說要求償被凍結期間的損失 有點不合理 是否有法律相關條文明寫 提告人不用負責對方被凍結期間的損失? 因在錄音電話中因不知道是不用賠償對方的 因此有說可以賠償對方 但後來查明後發現不用 後來又改口說不支付賠償 這樣可以嗎?
您因提告詐欺案,導致對方帳戶被凍結。目前雙方已達成和解,但對方卻要求您賠償其帳戶凍結期間的損失。您在電話中曾因不了解法律規定而口頭表示願意賠償,但事後查證發現您可能無須負責,因此想撤回先前的賠償承諾,詢問此舉是否合法。
提告人原則上無須賠償帳戶凍結損失: 帳戶凍結是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在偵辦詐欺等犯罪案件時,依據《洗錢防制法》或《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為保全犯罪所得或證據所採取的偵查作為。此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而非提告人直接造成的損害。您作為提告人,僅是提供犯罪線索,並非直接凍結對方帳戶的主體,因此原則上您不應對對方因帳戶凍結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意思表示錯誤與撤銷: 依據《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對於為意思表示所重要之事項有錯誤,若其情形,以通常人之智識經驗,其錯誤為重要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本案中,您在電話中因「不知道是不用賠償對方的」而口頭承諾賠償,此應屬對於法律規定(即是否負賠償責任)有重要錯誤認知。若您當時已知無須賠償,即不會做出此承諾。因此,您應得主張因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您先前口頭承諾賠償的意思表示。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民法》第116條)。
濫訴或惡意提告之例外: 若提告人是「惡意」或「明知無事實依據」而提告,導致被告受損,則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169條誣告罪。然而,依您所述,本案應屬真實的詐欺案件,且已進入和解階段,故此類例外情況在本案中成立的可能性應屬較低。
本案爭議點主要為民事賠償責任及意思表示撤銷問題,不涉及您作為提告人需負擔刑事責任之情形。
帳戶凍結為行政或司法偵查程序,您作為提告人無須負擔行政責任。
無。
關於您提告詐欺案後,對方要求賠償帳戶凍結損失一事,原則上您不應負賠償責任。且您先前因對法律規定有錯誤認知而做出的口頭承諾,應得依《民法》第88條主張撤銷。建議您明確告知對方您的法律立場,並檢視和解協議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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