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倒垃圾時,把畚斗遺失在某店鋪的騎樓水溝蓋上,遺失的隔天才想起來卻不見了,去問店鋪老板娘說有看到但店打佯後就不知道了(她沒跟我說她家會把當天的回收物在店打佯後,放在水溝蓋上,就是我放的地方,讓別人拿走當作資源回收物;而平常我沒看過她家回收物有擺在那邊讓人回收,也就是影片查到是一對母女騎機車拿走,警方說老板娘跟他表示的說法,回收母女倆是跟他店配合蠻久的;然後警察讓我看影片沒有整段完整影片,沒看到母女回收狀況,但只有伸手拿畚斗的影像),我緊張到找尋時物品,跑去很多地方問有沒看到,也跑去里長家要看監視器,里長本來不在後來我前腳剛要走他就回來,說監視器在大廟,跑去大廟監視器錄影機又鎖住,下午又太陽光很大,害我差點心臟病發與中暑,我趕緊吃藥下去,真是把我折騰半死,最後我跑去報警,警詢時還感覺警方的不尊重(1)問我畚箕還是畚斗(2)畚字怎麼唸?(3)我要告什麼罪名(我是人民也不是律師,我怎知道這樣的情況,可以告定罪的罪名,警方也說他也不是律師他也不知道,最後由我想一個竊盜罪,不知對不對?還有我去問老板娘時,她說她家的監視器是照不到的,可是她給警方卻照的到!?感覺大家都是要洗脫母女的罪)
您在倒垃圾時,不慎將畚斗遺失在某店鋪的騎樓水溝蓋上。隔日發現不見後,向店鋪老闆娘詢問,老闆娘表示有看到但打烊後便不知去向。警方介入後,老闆娘改稱該處為其店鋪打烊後放置回收物供特定母女收取之處,並提供監視器畫面,顯示該對母女取走畚斗。您對警方詢問方式及老闆娘前後說詞不一感到不滿,並懷疑有包庇之嫌,因此報警提告竊盜罪。
本案涉及您對畚斗的所有權,以及該對母女取走畚斗的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上的不法侵害或不當得利。
所有權歸屬與返還請求權:
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本案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但成立與否關鍵在於行為人(該對母女)的主觀意圖。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
警方處理態度: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較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
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適用。
關於您遺失畚斗遭人取走一事,應屬「遺失物」而非「拋棄物」,您仍保有所有權。該對母女的行為,若其主觀上明知是遺失物而取走,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若誤認為是回收物,則刑事責任恐難成立。民事上,您應得請求返還畚斗或其價額。建議您持續與警方溝通,要求釐清事實,並考量物品價值與訴訟成本,評估以和解方式解決的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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