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倒垃圾時,把畚斗遺失在某店鋪的騎樓水溝蓋上,遺失的隔天才想起來卻不見了,去問店鋪老板娘說有看到但店打佯後就不知道了(她沒跟我說她家會把當天的回收物在店打佯後,放在水溝蓋上,就是我放的地方,讓別人拿走當作資源回收物;而平常我沒看過她家回收物有擺在那邊讓人回收,也就是影片查到是一對母女騎機車拿走,警方說老板娘跟他表示的說法,回收母女倆是跟他店配合蠻久的;然後警察讓我看影片沒有整段完整影片,沒看到母女回收狀況,但只有伸手拿畚斗的影像),我緊張到找尋時物品,跑去很多地方問有沒看到,也跑去里長家要看監視器,里長本來不在後來我前腳剛要走他就回來,說監視器在大廟,跑去大廟監視器錄影機又鎖住,下午又太陽光很大,害我差點心臟病發與中暑,我趕緊吃藥下去,真是把我折騰半死,最後我跑去報警,警詢時還感覺警方的不尊重(1)問我畚箕還是畚斗(2)畚字怎麼唸?(3)我要告什麼罪名(我是人民也不是律師,我怎知道這樣的情況,可以告定罪的罪名,警方也說他也不是律師他也不知道,最後由我想一個竊盜罪,不知對不對?還有我去問老板娘時,她說她家的監視器是照不到的,可是她給警方卻照的到!?感覺大家都是要洗脫母女的罪)
您在倒垃圾時,不慎將畚斗遺失在某店鋪騎樓的水溝蓋上。隔日發現不見後,向店鋪老闆娘詢問,老闆娘表示有看到,但店打烊後就不知去向。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畚斗被一對與該店有長期回收合作關係的母女騎機車取走。您對老闆娘說法不一(監視器問題)及警方處理態度感到不滿,並懷疑該母女可能涉及竊盜罪。
本案若有他人未經您的同意而取走您的畚斗,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此外,若取走畚斗的行為侵害了您的所有權,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您得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考量畚斗的價值通常不高,且若取走者誤以為是廢棄物而取走,其主觀上並無侵害您權利之故意,則請求損害賠償的難度可能會增加。較為直接的請求應屬返還畚斗本身或其相當之價額。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有「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意圖將他人的動產據為己有。在本案中,您的畚斗是「遺失」在騎樓水溝蓋上,而非您主動「丟棄」。然而,由於該店鋪老闆娘有將回收物放置於該處供人回收的習慣,且取走畚斗的母女與店家有長期回收合作關係,這可能導致她們誤以為該畚斗是廢棄物或可回收物而取走。
若該母女主觀上確實誤認畚斗為廢棄物,而非明知是他人遺失物仍意圖據為己有,則其「不法所有意圖」將難以證明,竊盜罪可能難以成立。
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此罪的成立關鍵在於行為人「明知」該物為遺失物,卻仍意圖據為己有。若該母女確實誤以為畚斗是廢棄物,而非遺失物,則侵占遺失物罪亦可能難以成立。
綜合來看,由於現場環境(店家放置回收物處)及取走者的背景(長期回收合作),要證明該母女具有竊盜或侵占遺失物之「不法所有意圖」或「明知為遺失物」的故意,在實務上應屬具有挑戰性。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遺失的畚斗遭他人取走一事,若取走者主觀上誤認其為廢棄物,則刑事上的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可能難以成立。民事上,您應仍可主張返還畚斗或其價額,但考量物品價值與舉證難度,建議您可先透過警方協助與取走者溝通,以求最實際的解決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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