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父親與已故外公於民國86年(西元1997年)簽署一張本票,作為借款憑證。外公已過世多年,現今外婆持該本票向您的父親要求清償債務。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票據債務與消滅時效問題。
本票債務之性質: 依據《票據法》規定,本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執票人(即本案之外公,現由外婆繼承其權利)得向發票人(即您的父親)請求支付票載金額。然而,票據權利有其時效限制。
票據權利之消滅時效: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案中,該本票係於民國86年(西元1997年)簽發。無論該本票是否有載明到期日,從發票日至今已逾20餘年,顯然已遠超過《票據法》所定之三年消滅時效期間。因此,外婆持該本票向您的父親請求給付,其票據權利應已罹於消滅時效。
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即使不以票據債務觀之,而將本票視為借款契約的證據,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的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本案借款發生於民國86年,至今亦已超過15年。因此,即使是基於借款契約的請求權,亦應已罹於消滅時效。
本案僅涉及民事債務糾紛,不應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故無行政責任問題。
無。
關於您的父親與外公於民國86年簽發之本票債務,因已逾《票據法》及《民法》所定之消滅時效期間,您的父親應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建議應避免承認債務,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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