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雙方合夥開立一家公司,但公司尚未申請設立。甲方於115年3月12號備妥合約,口頭告知乙方說,這只是形式上的簽約,如果沒有錢也沒有關係,但4月2號由於面對客戶時,處理事情的態度雙方產生一些理念上的不合,無法繼續合作,甲方口頭先表明不要合作並要求已乙方將契約撕毀並傳送照片,乙方也要求甲方將契約撕毀並傳送照片,雙方與口頭已表明不再合作,但甲方不段以LINE傳遞訊息說乙方損毀名譽,要求乙方依約要付賠償責任,甲方開始拿合約內容說乙方損毀甲方名義,並每日不斷以LINE騷擾,要求300000元的賠償。 請問口頭解約能產生法律效益嗎嗎? 請問甲方片面說乙方毀約,甲方可以要求賠償300000元嗎?
本案涉及甲方與乙方原欲合夥開立公司,並簽署一份合約,但公司尚未申請設立。甲方曾口頭告知乙方該合約僅為形式。後因雙方理念不合,甲方口頭表明不合作,並要求乙方撕毀合約並傳送照片,乙方亦要求甲方撕毀合約並傳送照片,雙方口頭確認不再合作。然而,甲方事後卻持續以LINE訊息指控乙方損毀名譽,並要求乙方依約支付新台幣30萬元之賠償,且每日不斷傳送訊息騷擾乙方。
依目前描述,甲方每日不斷以LINE傳遞訊息騷擾乙方,若其訊息內容僅為要求賠償及指控損毀名譽,尚難直接認定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通常需要有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為惡害之通知,且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
甲方每日不斷以LINE傳遞訊息騷擾乙方,若其行為已達反覆、持續且足以影響乙方生活安寧之程度,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藉端滋擾,致生事端者」,或第90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均可能面臨行政罰鍰之處罰。
本案依現有資訊,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本案雙方合夥糾紛,由於雙方已口頭合意終止契約並有撕毀合約之行為,應屬契約已合法終止。甲方後續以LINE訊息指控乙方損毀名譽並要求賠償,其請求可能缺乏法律依據,且甲方之持續騷擾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責任。建議乙方妥善蒐集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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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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