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08:00~18:00屬運鈔保全240工時,3/24下午16:30~20:30連續工作四小時,需休息半小時,這半小時公司不給薪,因計算錯誤,誤算成18:00~21:00為三小時超時,因公司為手寫超時,幹部知道20:30時本人已離開監控加班場域,便未告知本人的情況下,私自塗改本人之手寫超時,也未在塗改後簽名或備注原因,後我至警局報案偽造文書,目前已受理案件,要如何檢方才會開始調查?
您反映在運鈔保全工作期間,實際超時工時為3月24日下午16:30至20:30,其中應有半小時休息時間但公司不給薪。公司卻因計算錯誤,將您的超時工時誤算為18:00至21:00。更甚者,您的幹部在您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塗改了您手寫的超時紀錄,且未簽名或備註原因。您已就此向警方報案偽造文書,目前案件已受理,您希望了解如何促使檢方啟動調查。
本案若經查證屬實,公司可能涉及未依實際工時給付加班費,以及未依規定給付休息時間薪資之情形。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此外,依同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若該休息時間依勞動契約或工作性質應計入工時並給薪,而公司未給付,則公司可能需補發短少之加班費及該半小時之薪資。您可向公司請求補發,若公司拒絕,則可循民事途徑請求給付。
您所提及幹部私自塗改您手寫的超時紀錄,且未告知、未簽名或備註原因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嫌。依據《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亦處以相同之刑。本案中,您的手寫超時紀錄應屬證明您工作時間之私文書,若幹部未經授權擅自塗改,且意圖藉此影響您的加班費計算或公司對勞動法令之遵循,進而損害您的權益,則該幹部之行為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並有行使偽造文書之嫌。若經檢警調查屬實,行為人恐須負擔刑事責任。
若公司確實有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未給予或未給薪休息時間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情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如各縣市勞工局)得對公司處以罰鍰。您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以維護您的勞動權益。
本案暫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您反映工時紀錄遭塗改一事,可能涉及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嫌,並衍生勞動基準法上之加班費及休息時間給薪爭議。建議您積極配合警方偵辦,並可考慮主動向檢察署遞交告訴狀以促使檢方啟動調查,同時向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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