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前離職員工假借A公司名義到B公司拿取材料供自身在外販售營利使用,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供貨給A公司前離職員工,現今跟A公司追討貨款,A公司告知該名離職前員工已離職多時日不予承付任何行為跟款項,當下直接致電給該離職前員工,其離職前員工允諾貨款款項會盡快給付,但其離職前員工將該筆貨款分多次給付後,至目前為止還剩下貨款尾款一部分遲不給付,多次追討也在電話中允諾時間但都是虛假敷衍,請問此舉是否有辦法制裁該員離職前員工(無營業執照依然在外承包工程販售營利供自己使用)
本案涉及A公司前離職員工(以下簡稱「該前員工」)冒用A公司名義,向B公司取得材料供其自身在外販售營利使用。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供貨,事後向A公司追討貨款。A公司則以該員已離職多時為由,不予承擔任何責任。B公司直接聯繫該前員工,其雖允諾會盡快給付貨款,但僅分多次給付部分款項後,仍有尾款遲遲未付。B公司多次追討,該前員工仍以虛假承諾敷衍。此外,該前員工並無營業執照卻在外承包工程販售營利。
本案目前未見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針對B公司而言,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針對A公司而言,若其商譽因此受損,可考慮:
關於A公司前離職員工冒名向B公司取貨營利一事,該前員工應屬涉及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責任,B公司得向其請求給付剩餘貨款。同時,該前員工之行為亦應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若有偽造文書情事,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此外,其無照營業行為亦可能違反《商業登記法》等行政法規。建議B公司可循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途徑,積極追討貨款並制裁該前員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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