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知我私訊到4~5個人左右,都是A某的好友(事前不知情) 內容是: 「您好,我是在推薦中看到您的,發現有共同追蹤的圈子,請問可以和您交流嗎」(都只有單一一次性,並未持續發送) A某表示,朋友們覺得,這段話是有透露BDSM的暗示性,想要提報性平、性騷擾或是跟騷法 請問這樣成案的機會高嗎
您因在社群平台推薦中看到共同追蹤的圈子,私訊約4至5位A某的好友(事前不知情其為A某好友),內容為:「您好,我是在推薦中看到您的,發現有共同追蹤的圈子,請問可以和您交流嗎?」。這些訊息均為單一一次性發送,並未持續。A某表示其朋友們認為這段話帶有BDSM暗示性,欲提報性平、性騷擾或跟騷法,您想了解成案機會高低。
本案若涉及民事責任,主要可能與《性騷擾防治法》相關。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騷擾行為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就您所發送的訊息內容:「您好,我是在推薦中看到您的,發現有共同追蹤的圈子,請問可以和您交流嗎?」,從客觀文字來看,並未直接包含性暗示或性相關詞彙。雖然A某的朋友們主觀上認為有BDSM的暗示性,但若無其他具體脈絡或更明確的性相關言詞,單憑此段文字,在法律上要認定其「與性或性別有關」並「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的門檻應屬較高。此外,您僅是單一一次性發送,並非持續性騷擾行為。因此,成立性騷擾並進而產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精神慰撫金)的機會,應屬不高。
本案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必須符合「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之」的要件。您所描述的情形是「都只有單一一次性,並未持續發送」,此一事實與跟蹤騷擾行為所要求的「反覆或持續」要件明顯不符。因此,本案應不成立《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亦不涉及相關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除了民事責任外,亦有行政罰鍰的規定。然而,行政責任的認定標準與民事責任相似,仍需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如前述分析,單一一次性且內容客觀上不具性暗示的訊息,要被認定為性騷擾的機會應屬不高,因此被處以行政罰鍰的可能性亦低。
目前看來,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綜合上述分析,就您單一一次性發送的訊息內容,客觀上並無明確性暗示,且不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反覆或持續」的要件,因此被認定成立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行為的機會應屬不高。建議您若被聯繫時,可禮貌說明原意,並避免進一步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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