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知我私訊到4~5個人左右,都是A某的好友(事前不知情) 內容是: 「您好,我是在推薦中看到您的,發現有共同追蹤的圈子,請問可以和您交流嗎」(都只有單一一次性,並未持續發送,且距離發送時間已超過2個月,或甚至更久,過程中若是沒有答復的人則沒有繼續傳訊息) A某表示,朋友們覺得,這段話是有透露BDSM的暗示性,想要提報性平、性騷擾或是跟騷法 請問這樣成案的機會高嗎 對方表示,因為我的頁面介紹有寫自己是主動方,和BDSM的連結是這樣來的
您被告知曾私訊約4至5位A某的好友(事前不知情),內容為:「您好,我是在推薦中看到您的,發現有共同追蹤的圈子,請問可以和您交流嗎」。這些訊息均為單一一次性發送,並未持續,且發送時間已超過2個月。若對方未回覆,您也未再傳送訊息。A某表示,其朋友們認為這段話帶有BDSM的暗示性,並欲提報性平、性騷擾或跟騷法。對方指出,此連結可能來自於您的頁面介紹中提及自己是「主動方」。
就您傳送訊息的行為,若經認定已侵害收件人的個人法益(例如:名譽權、隱私權或人格尊嚴),且造成對方精神上痛苦,收件人理論上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定,向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然而,考量您僅單一一次性發送訊息,且內容用語相對中性,要認定已構成嚴重侵害並導致精神損害,在實務上可能會有較高的舉證門檻。
依您所述的行為,應不致於直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性騷擾行為本身,除非涉及強制猥褻、性侵害等更嚴重的行為,否則通常不會直接構成刑事責任,而多屬行政罰或民事賠償範疇。
至於《跟蹤騷擾防制法》,其第18條雖設有刑事罰則,但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先有跟蹤騷擾行為,且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於二年內再犯,或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才會涉及刑事責任。就您目前的情況,應尚未達到此階段。
本案主要可能涉及的行政責任為《性騷擾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
《性騷擾防治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適用於校園及職場環境。依您所述,此為私人訊息往來,並非發生於教育或工作場域,故應不適用此二法規。
綜合以上分析,就您單一一次性發送訊息的行為,應較難被認定為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的跟蹤騷擾行為。至於是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下的性騷擾,則需視訊息內容、您的頁面描述、收件人的主觀感受及客觀情境綜合判斷,但考量您未持續發送,且訊息內容本身並非直接帶有性暗示,成立的機會應屬較低。建議您未來在網路交流時,應更謹慎注意訊息內容及個人頁面描述,以避免不必要的誤會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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