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遇到一個特別的客人,說自己的手機已經拾獲,卻要調查,詢問她時間地點不願意講只說要找主管,之後我跟主管匯報狀況,結果她偷聽到我和主管的對話,得知主管已經知道她昨天已經來調查過之後在主管來時突然改口說是要感謝主管然後反咬我服務態度差要知道我的名字 ,結果旁邊的公司清潔阿姨經過看到這一幕,很大聲的叫我的名字,還手舉讚的姿勢說我出名了,旁邊接班的夜班主管直接跟清潔人員接話說:她這種人一定很出名的,在各大機關都一樣,就像打不死的蟑螂,請問夜班主管構成公然侮辱和毀謗罪嗎?
您在工作時遇到一位特殊客人,該客人先是聲稱手機已拾獲卻要求調查,且不願提供時間地點,並要求見主管。在您向主管匯報時,該客人偷聽到對話,得知主管已知其昨日已來調查,便突然改口稱要感謝主管,並反過來指責您服務態度不佳,要求知道您的姓名。此時,一位清潔阿姨大聲叫您的名字並比讚,而接班的夜班主管則對清潔人員說:「她這種人一定很出名的,在各大機關都一樣,就像打不死的蟑螂。」您想了解夜班主管的言論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若夜班主管的言論被認定為不法侵害您的名譽權,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您仍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的規定,向夜班主管請求損害賠償。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論是否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只要足以貶損他人的社會評價,即可能成立民事侵權行為。因此,本案若夜班主管的言論確實貶損您的名譽,您應可向其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
針對夜班主管的言論,主要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並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
若公司內部有相關的員工行為準則或職場霸凌防治規定,夜班主管的言論亦可能違反公司內部規定,而面臨公司內部的懲處。
蒐集證據:
內部申訴:
評估法律行動:
衡量利弊:
夜班主管在公開場合對您說出「她這種人一定很出名的,在各大機關都一樣,就像打不死的蟑螂」等語,應屬抽象謾罵,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並可能衍生民事侵權責任,使您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然而,其言論因缺乏具體事實的指摘,較難構成誹謗罪。建議您先蒐集相關證據,並考慮向公司內部申訴,再評估是否採取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等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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