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入詐騙、遭脅迫與財物損失法律諮詢

我一開始是跟a男在網路上認識的 他有一次發一個限時動態我就問他怎麼那麼多錢 後面他就叫我下載飛機 說是業務員的工作 我一開始不知道這是不法工作 後面有天他叫我和a女去台中 a女負責領錢 而我去跟a女拿錢 後面呢a男叫我去找他 叫我跟他在旅館匯合 結果有一個自稱是a男的朋友先來了 我們叫他b男好了 他就先拿走我身上剛拿到的錢 後面給我2 3萬差不多 後面他就開車載我去旅館之類的 又一直跟我說a男的壞話他怎樣怎樣 我那時候很糾結 因為那時候a男一直打給我 後面到了旅館之後 他在這期間換了2 3次的旅館 還沒退一開始是給我2 3萬不是嗎 他好像有幾次離開說要去打麻將之類的 後面他就說可以給他幾千塊之類之類的嗎 結果我後面真的很睏 我就睡著了 結果起床發現錢都被他拿走了 後面我很緊張不知道怎麼辦 我就打給a男 他叫我去找他 然後給了我300塊 後面我就回家了 然後在後面隔了幾天吧 後面他又跟我說我可以賺錢 叫我半夜出門有車會來載我 說這樣半夜做可以賺比較多錢 後面呢車到了 大概開了幾分鐘吧 我發現不對勁但已經來不及了 我背他們夾在中間 車上大概5 6個男生 後面到了旅館了 我很害怕 但我不知道怎麼辦 之後那些人誤會是我拿的錢,把我帶走、拿走我的手機和錢,還恐嚇我家人要三萬塊才放我走 後面他們又把我載去台南 叫我把a男騙出來 我那時後他們拿我手機 叫我把他騙出來 說也要讓他吐錢出來 後面a男出來了 他們叫我把他騙到旅館 還是a男那個時候有按報警 後面我們就被帶去做筆錄了 我就回家了。 我被那些人帶走時,他們把我手機拿去,也有可能刪掉裡面的東西。後來我才拿回來,紀錄都不見了。」 我未成年沒有前科 都有正常上課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未成年人,無前科,正常上課)透過網路認識A男,後續被A男介紹參與疑似不法工作,內容涉及透過「飛機」(Telegram)指示領取、交付款項。在一次任務中,您與A女前往台中領錢,隨後被自稱A男朋友的B男取走大部分款項,僅留下少許現金。B男在載送您的過程中,多次更換旅館並取走您的剩餘款項。事後,您再次被一群約5、6名男子帶走,他們限制您的行動、拿走您的手機和錢,並恐嚇您的家人需支付三萬元才放人。在脅迫下,您被要求將A男騙出,最終在A男報警後,您與A男一同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手機紀錄也因此遺失。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針對B男及後續脅迫者: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男及後續脅迫您的集團,未經您的同意即取走您的金錢、手機,並限制您的行動自由,此等行為應屬不法侵害您的財產權及人身自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應對您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您可向他們請求返還被取走的金錢、手機價值,以及因人身自由受侵害所生的精神慰撫金等。
    • 不當得利返還: B男及後續脅迫者所取得您的金錢,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您受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您應可向他們請求返還該筆款項。
  2. 針對A男:
    • A男介紹您參與疑似不法工作,若能證明A男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工作為不法,且因此導致您受有損害(例如被B男及脅迫集團侵害),A男可能亦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此部分需進一步釐清A男的參與程度與您受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二、刑事責任

  1. 您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 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刑法》第339條): 您一開始協助領錢、拿錢的行為,若該款項為詐騙集團所騙得之不法所得,且檢警認定您在參與過程中,應可合理預見或已認知其為不法行為,則您可能被認定為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或共同正犯。然而,您陳述「一開始不知道這是不法工作」,且後續您亦是受害者,此部分在偵查中應積極向檢警說明,以爭取有利認定。
    • 未成年身分之考量: 由於您是未成年人,即使被認定有刑事責任,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您的案件將會移送少年法庭處理,不會直接判刑。少年法庭可能會依情節輕重,裁定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等保護處分,而非成人刑事案件的刑罰。
  2. B男及後續脅迫者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 B男以暴力或脅迫方式取走您身上的錢,應屬強盜罪。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第302條): 後續一群人將您夾在中間,載去旅館,限制您的行動,應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或擄人勒贖罪(《刑法》第347條): 他們拿走您的手機和錢,並恐嚇您的家人要三萬元才放您走,此行為可能構成恐嚇取財罪。若其意圖是向您的家人勒索財物以換取您的自由,則更可能涉及情節更重的擄人勒贖罪。
    •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拿走您的手機、強迫您騙A男出來,應屬強制罪。
    • 毀損罪(《刑法》第354條): 若他們刪除您手機內的資料,可能涉及毀損罪。
  3. A男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 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刑法》第339條): A男介紹您參與不法工作,並指示您領錢、拿錢,應屬詐欺集團的成員,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若A男及相關集團成員涉及有結構性、持續性的犯罪組織,則可能進一步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較無直接的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少年事件處理法: 如前所述,您為未成年人,您的刑事責任將依此法處理,以保護、教養為主要目的。
  2. 洗錢防制法: 若您經手的款項是犯罪所得,且您知情或應知情,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但通常在「車手」案件中,會優先以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論處。

參、處理建議

  1. 積極配合偵查: 由於您已做筆錄,請務必誠實、完整地向檢警說明所有事實經過,包括您如何被A男誘騙、一開始不知情、以及後續被B男及脅迫集團強盜、限制行動、恐嚇的詳細過程。強調您是被迫參與,且自身亦是受害者。
  2. 主張被害人身分: 您是B男及後續脅迫集團的被害人,應向檢警明確主張您被強盜、剝奪行動自由、恐嚇取財等事實,並請求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3. 尋求法律協助: 由於案情複雜且您為未成年人,強烈建議您與法定代理人一同委託專業律師陪同偵訊,律師可以協助您釐清案情、保障您的權益,並在偵查中提供法律上的協助與辯護。
  4. 證據保全: 盡可能回想並提供所有相關證據,例如與A男、A女、B男或其他人的對話紀錄(若有備份)、轉帳紀錄、任何可證明您受脅迫的線索等。雖然手機紀錄已遺失,但仍可向檢警說明此情況。
  5. 注意人身安全: 避免再次與涉案人員(包括A男、B男及其他脅迫者)接觸,以確保您的人身安全。
  6. 心理支持: 經歷此類事件可能對心理造成影響,建議您尋求學校輔導老師或專業心理諮詢的協助。

肆、結論

關於您涉入網路詐騙、遭脅迫及財物損失一案,您可能因協助詐騙集團領取款項而面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處分,但同時您也是B男及後續脅迫集團強盜、剝奪行動自由、恐嚇取財等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建議您積極配合檢警偵查,誠實說明所有事實,並強調您是被脅迫的被害人身分,同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釐清您的法律責任並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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