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在網路上發表指名道姓的辱罵言論,但未提及任何個人資料,且對方為常見的「菜市場名」之情形下,是否仍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以及其成罪要素為何。
若網路上的辱罵言論經認定構成妨害名譽,受害人除了刑事追訴外,亦可能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及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之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此部分之成立,同樣需審酌受害人是否具有「可得特定性」,亦即一般人是否能從言論內容及相關脈絡中辨識出受害人。
在網路上發表辱罵言論,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本案應無直接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關於在網路上發表指名道姓之辱罵言論,但沒有提及任何個資且對方為菜市場名的情況,是否構成妨害名譽罪,其核心判斷要素在於受害人是否具有「可得特定性」。法院將會綜合考量言論內容、發表脈絡、時間、地點及相關背景事實,判斷一般人是否足以辨識出該言論所指涉的對象。若可得特定,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並可能產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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