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被指控竊盜罪,且監視器畫面顯示您將物品放入口袋。您澄清當時放入的是當天購買商品的發票,而非金錢,且不確定監視器是否清楚拍到您拿的是錢。
若最終認定有竊盜行為,被害人可能會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例如返還被竊物品或其等值金額。
本案關鍵在於您當時放入口袋的物品究竟為何。依我國刑法第320條規定,竊盜罪的成立,需要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事實涵攝: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一般而言,竊盜行為本身並無直接的行政責任。
目前依您所述,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被指控竊盜罪一事,關鍵在於您當時所拿取物品的性質。若您確實是拿取自己購買商品的發票,則應不成立竊盜罪。建議您積極保存相關證據,並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釐清事實並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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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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