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做筆錄有指認一個來名稱Leeee 販毒 什麼時後跟他買的 但是我沒跟他是沒有通聯紀錄 也沒有指認他 沒有說名字 沒有說地址 沒有對話紀錄..但是對方一直堅持警察給他看筆錄說我指認他 .他說我哥跟他女友都指認他 就算我沒說名字 跟我哥有關聯到 也算指認 ..是這樣嗎?我要怎麼證明我沒指認他 .
您提到先前在警局製作筆錄時,對方聲稱您指認了一位名為「Leeee」的人士販毒,並表示警方曾向其出示筆錄內容。然而,您否認曾直接指名道姓,也無相關通聯紀錄、地址或對話紀錄。對方則主張,即使您未直接說出名字,但因您哥哥及其女友亦有指認,且您與哥哥有關聯,故仍應視為指認。您想了解此說法是否正確,以及如何證明您未曾指認對方。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程序與證據認定,較不直接產生民事責任。然而,若警方在未經合法程序下,將您的筆錄內容洩漏給第三人(即Leeee),可能涉及侵害您的個人資料隱私權,此時您或可考慮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並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對警方或相關人員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但這並非您目前最核心的法律問題。
關於「指認」的認定:
關於「誣告罪」的風險:
若警方未經合法程序,將您的筆錄內容(包含您的個人資料)洩漏給Leeee,除了可能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外,亦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依個資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應有特定目的及法律依據。若無合法依據而洩漏,可能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關於您是否指認Leeee,核心關鍵在於您當時製作的「筆錄」內容。若筆錄中無明確指認Leeee的陳述,則對方主張您有指認的說法應屬薄弱。然而,若您的陳述與其他證據(如您哥哥的指認)結合後,足以間接指向Leeee,則仍可能被認定為指認。建議您務必向警方或檢察官聲請取得您的筆錄影本,仔細核對內容,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釐清事實並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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