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競標公仔瑕疵爭議法律諮詢

在臉書社團參加了一個競標,然後賣家有在他的競標文上面寫售出後不退不換跟寄送過程中有損傷需買家負責,但是當我收到貨之後發現我的公仔在寄出前外盒就已經有損傷了(因為我跟買家回報的時候他直接截圖他的文章說盒況由我收到的現況為主,加上他破洞的痕跡是由內往外破的,還有他運送的紙箱是沒破損的加上他那隻公仔有用泡泡紙包起來,泡泡紙也無破損,所以我合理推測賣家在競標的時候已知道外盒有破損卻不在貼文裡面告知有競標的人,但是我運輸箱已經丟掉了,照片也沒拍)而且裡面的塑膠盒也已經嚴重破損(裡面的塑膠盒都裂開,且黏塑膠盒的膠帶都全開了,裡面的零件拿出來也都掉出來)公仔本體應該沒損傷,但是我有發文問公仔社團的人,他們是說塑膠盒跟膠帶有開過就不屬於賣家競標文內所說的<只有拆撿>,一番賞拆撿跟拆擺的價格還是有落差,更何況我買公仔是要來做生意的,現在只因為我沒有用正常的價格標到東西他就在說我要競標撿便宜本來就該自己負責承擔的。更何況我標到4隻公仔兩隻有這樣的狀況,賣家都不願處理讓人一肚子火,現在賣家他一直主張寄出後不退不換,想請問這樣子有什麼辦法呢?那個賣家大概一個月在臉書賣一次公仔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在臉書社團參與公仔競標,賣家於競標文中載明「售出後不退不換」及「寄送過程中有損傷需買家負責」。然而,您收到公仔後,發現外盒及內塑膠盒在寄出前即有嚴重破損(外盒破洞痕跡由內往外、運送紙箱及泡泡紙無損),且內塑膠盒裂開、膠帶全開,導致零件散落。您合理推測賣家在競標時已知悉外盒破損卻未告知。儘管您已丟棄運輸箱且未拍照,但賣家回覆「盒況由我收到的現況為主」,且公仔社團成員認為此狀況已非賣家所稱的「拆撿」,而是更嚴重的瑕疵,影響公仔價值。您標得四隻公仔中有兩隻出現此狀況,賣家卻以「寄出後不退不換」為由不願處理,讓您感到困擾,並詢問是否有解決辦法。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涉及您與賣家間的買賣契約關係,主要應探討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契約條款的效力:

  1. 買賣契約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中,您所收到的公仔外盒及內塑膠盒有嚴重破損,且可能影響其價值(特別是與「拆撿」和「拆擺」的價格差異),應屬物之瑕疵。
    • 若該瑕疵在公仔寄出前即已存在,且賣家知情卻未告知,則賣家可能須負瑕疵擔保責任。即使賣家在競標文中載明「售出後不退不換」,此類免責條款通常僅能排除一般或輕微瑕疵的擔保責任。若瑕疵屬於「重大瑕疵」,或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則此免責條款可能無法完全免除賣家的責任。
    • 您主張外盒破洞痕跡由內往外、運送紙箱及泡泡紙無損,且賣家回覆「盒況由我收到的現況為主」,這些跡象應可作為推論瑕疵在寄出前即已存在的間接證據。然而,您已丟棄運輸箱且未拍照,可能增加舉證上的困難,但並非完全無法證明。
  2. 買受人之權利

    • 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買受人若發現物有瑕疵,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若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買受人除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本案中,您可主張公仔的瑕疵已達影響其價值及您購買目的(用於生意)的程度,應屬重大瑕疵,並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退款)或減少價金。
  3. 詐欺或錯誤

    • 若賣家在競標時明知公仔有嚴重瑕疵卻故意隱瞞,使您陷於錯誤而購買,可能涉及《民法》第92條的詐欺行為,您得撤銷意思表示。但此需證明賣家有詐欺的故意,舉證上較為困難。

二、刑事責任

  1. 詐欺罪
    • 依據《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若要構成刑事詐欺罪,必須證明賣家在競標時即有「故意」隱瞞瑕疵,並以此「詐術」使您交付價金,且造成您的財產損害。此類民事糾紛要上升到刑事詐欺,舉證門檻極高,通常法院會認為屬於民事買賣糾紛,較難成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 《消費者保護法》主要適用於「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若賣家「一個月在臉書賣一次公仔」,其交易行為具有反覆性、持續性,且以營利為目的,則可能被認定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企業經營者」。
    • 若賣家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則其所訂定的「售出後不退不換」等條款,若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若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該條款應屬無效。此外,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應負有提供安全商品及充分資訊揭露的義務(《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
    • 若消保法適用,您可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主管機關(如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保全證據

    • 立即將現有公仔外盒、內塑膠盒的破損情況,以及公仔本體狀況,以清晰照片或錄影方式完整記錄下來,並註明拍攝日期。這些將是您主張瑕疵的重要證據。
    • 若您與賣家有任何對話紀錄(如臉書訊息、競標貼文截圖),請務必完整保存。
  2. 再次與賣家溝通協商

    • 您可以再次聯繫賣家,明確指出您所發現的瑕疵,並提出您認為瑕疵應在寄出前即已存在的理由(例如外盒破洞由內往外、包裝完好等)。
    • 您可以主張依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退貨退款)或減少價金。若賣家仍堅持不處理,您可以告知對方您將尋求法律途徑。
  3. 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

    • 若賣家拒絕協商或協商無果,您可以考慮向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若賣家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消保官將會介入協調,提供您一個較為正式的溝通平台。
  4. 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 若透過消保會申訴仍無法解決,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但訴訟程序較為耗時費力,且需考量訴訟成本與勝訴機率,建議您在提起訴訟前,可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的具體情況及證據力。

肆、結論

關於您在臉書競標公仔遭遇瑕疵的爭議,應屬民事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疇。賣家所主張的「售出後不退不換」條款,若瑕疵屬於出貨前已存在的重大瑕疵且賣家知情未告知,可能無法完全免除其責任。此外,若賣家經營模式具營利性與反覆性,亦可能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建議您應先完整保全證據,再次與賣家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或進一步尋求法律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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