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社團參加了一個競標,然後賣家有在他的競標文上面寫售出後不退不換跟寄送過程中有損傷需買家負責,但是當我收到貨之後發現我的公仔在寄出前外盒就已經有損傷了(因為我跟買家回報的時候他直接截圖他的文章說盒況由我收到的現況為主,加上他破洞的痕跡是由內往外破的,所以我合理推測賣家在競標的時候已知道外盒有破損卻不在貼文裡面告知有競標的人)而且裡面的塑膠盒也已經嚴重破損(裡面的塑膠盒都裂開,且黏塑膠盒的膠帶都全開了,裡面的零件拿出來也都掉出來)公仔本體應該沒損傷,但是我有發文問公仔社團的人,他們是說塑膠盒跟膠帶有開過就不屬於賣家競標文內所說的<只有拆撿>,一番賞拆撿跟拆擺的價格還是有落差,更何況我買公仔是要來做生意的,現在只因為我沒有用正常的價格標到東西他就在說我要競標撿便宜本來就該自己負責承擔的。更何況我標到4隻公仔兩隻有這樣的狀況,賣家都不願處理讓人一肚子火,現在賣家他一直主張寄出後不退不換,想請問這樣子有什麼辦法呢?謝謝您 另外公仔社團的人都在我的貼文下面問是哪位賣家,我可以公佈嗎?或是私訊那些想知道的人?
您在臉書社團參與公仔競標,賣家於競標文中載明「售出後不退不換」及「寄送過程損傷買家負責」。然而,您收到公仔後發現外盒及內塑膠盒均有嚴重破損,且有跡象顯示損傷可能在寄出前即已存在(例如破洞痕跡由內往外,且賣家稱「盒況由我收到的現況為主」)。您認為此狀況已非賣家所稱之「拆撿」,且影響商品價值,特別是您有轉售需求。賣家目前拒絕處理,並主張其免責條款。此外,您詢問是否可公開或私訊告知其他社團成員賣家資訊。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買賣契約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買賣契約之成立與瑕疵擔保責任: 您透過臉書社團競標並得標,與賣家之間應已成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負擔保責任,確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或效用之瑕疵。若您所收到的公仔外盒及內塑膠盒在交付前即有嚴重破損,且此破損已達影響其價值或不符合一般交易觀念上「拆撿」之程度,則賣家可能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免責條款之限制: 賣家雖於競標文載明「售出後不退不換」及「寄送過程損傷買家負責」之免責條款,但此類條款並非絕對有效。依《民法》第366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不得主張免除瑕疵擔保責任之特約。若您能證明賣家在競標前即已知悉公仔外盒及內塑膠盒有嚴重破損,卻未告知,則賣家可能無法援引該免責條款來免除其責任。您提及「破洞的痕跡是由內往外破」以及賣家「盒況由我收到的現況為主」的說法,應可作為推論賣家可能知悉瑕疵的初步證據。
買受人之權利: 若賣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規定,您可能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若瑕疵已達難以達到契約目的之程度,亦得解除契約。此外,若瑕疵導致您有其他損害(例如轉售價值減損),依《民法》第360條規定,您亦可能請求損害賠償。
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若賣家是經常性、反覆性地在臉書社團進行競標販售,且以營利為目的,則可能被認定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在此情況下,您與賣家之間的交易可能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賣家對於商品品質之責任將更為嚴格。然而,若賣家僅為偶一為之之私人販售,則主要仍回歸《民法》之規定。
本案目前看來較無直接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除非賣家有違反特定商業登記或稅務法規之情形,但這與您所提之商品瑕疵爭議較無直接關聯。
民事侵權(名譽權): 若您在臉書社團公開賣家姓名、帳號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訊,即使您所陳述之事實為真,但若因此導致賣家之社會評價受損,賣家仍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您請求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刑事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在公開場合(如臉書社團)揭露他人資訊並陳述足以貶損其評價之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之誹謗罪。即使您認為所言為真,但若無法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或言論涉及個人隱私且與公共利益無關,仍有構成犯罪之風險。私訊告知他人賣家資訊,雖然不屬於「公然」,但若該資訊被轉傳或散佈,仍可能產生法律風險。
蒐集證據:請務必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競標頁面截圖(包含賣家免責聲明)、得標通知、與賣家之對話紀錄、收到公仔時的開箱錄影或照片(特別是外盒及內塑膠盒的破損情況,以及「由內往外破」的痕跡),以及公仔社團成員對於「拆撿」與「拆擺」定義的討論截圖等。
再次與賣家協商:您可以再次以書面(例如臉書訊息或存證信函)向賣家主張其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並提出具體訴求(例如要求減少價金、退貨退款或更換無瑕疵商品)。在協商時,可明確指出您所掌握的證據,例如破損狀況顯示為寄出前已存在,且已超出一般「拆撿」範圍,影響商品價值。
聲請調解:若協商不成,您可以考慮向各地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若認定賣家為企業經營者,可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聲請消費爭議調解。調解程序通常較為簡便且費用較低。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仍無法解決爭議,且您認為損失金額值得透過訴訟爭取,則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關於揭露賣家資訊: 強烈建議您不要在公開社團或私訊中揭露賣家的個人資訊。 即使您自認有理,公開揭露他人資訊仍可能使您面臨民事侵權(名譽權)及刑事誹謗或公然侮辱的風險。在法律程序尚未確認賣家有不法行為之前,公開其資訊對您而言風險極高。
關於您在臉書競標公仔收到瑕疵品之爭議,賣家雖主張免責條款,但若您能證明瑕疵在寄出前即已存在且賣家知悉卻未告知,或瑕疵程度已超出一般交易認知,賣家仍可能應負《民法》上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建議您應妥善蒐集證據,並優先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解決。至於公開賣家資訊一事,考量可能涉及名譽權侵害及誹謗罪之法律風險,強烈建議您避免公開揭露賣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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