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網路購物交易,買家因自身因素導致商品寄倉長達兩年而未完成配送。兩年後,買家向賣家提出退貨要求,詢問此退貨要求是否成立。
買賣契約之成立與履行: 本案中,買家透過網路下單購買商品,賣家亦已備貨並寄倉,應可認定買賣契約已合法成立。依《民法》第348條規定,賣家負有交付商品予買家之義務;而買家則負有受領商品及支付價金之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之適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原則上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然而,本案商品因買家因素寄倉長達兩年,顯然已逾越《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七日鑑賞期。因此,買家應無法再依此條款主張無條件退貨。
買家受領遲延之可能: 商品因買家因素而未能配送,並寄倉長達兩年,此情形應屬買家未依債務本旨受領給付,可能構成《民法》第234條所定之「受領遲延」。在賣家並無違約情事下,買家原則上不享有解除契約(即退貨)之權利。
賣家保管費用之請求權: 由於商品因買家因素而長期寄倉,賣家為買家保管商品,可能因此產生保管費用。依《民法》第237條規定,在買家受領遲延期間,賣家對於保管商品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得向買家請求償還。
商品風險負擔: 依《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若商品已屆交付期而買家受領遲延,則商品滅失或毀損之風險,原則上應由買家承擔。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網路購物商品因買家因素寄倉兩年後,買家要求退貨之情形,因已逾越《消費者保護法》所定之七日鑑賞期,且賣家並無違約,買家之退貨要求應不成立。賣家應得向買家請求保管費用,並建議賣家通知買家限期取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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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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