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網路購物交易,買方所訂購之商品因買方自身因素,在賣方處寄倉長達兩年,期間未進行配送,買方亦未實際收受商品。現買方要求退貨,欲釐清此退貨請求是否成立。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情節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網路購物商品因買方因素寄倉兩年未配送,買方要求退貨之情形,應屬買方受領遲延。買方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要求退貨,應不適用或難以成立。賣方應得向買方請求保管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並得在扣除相關費用後,與買方協商退款事宜。若買方堅持全額退款,賣方亦可能得主張解除契約。建議雙方先行協商,以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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