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threads追蹤一個心理學專家,並偶爾在有疑問時在他的貼文下留言,他也友善回覆。不久前我對他所設計的人格測試遇到問題,於是我私訊他但後來自己解決了,他說“有需要再找我聊聊吧~”,結果他最近常常在我貼文下留言,甚至主動私訊開話題,讓我懷疑打從這句話開始他就想進一步和我交流,但是我並不想要這樣,我始終都只是做他設計的測試,看他發的貼文,提供想法,我覺得我是消費者,不是他朋友,我想問他這樣算跟蹤騷擾(通訊干擾)嗎
您在Threads上追蹤一位心理學專家,並曾因其設計的人格測試與其有過私訊交流。在您自行解決問題後,對方曾表示「有需要再找我聊聊吧~」。然而,近期該專家開始頻繁在您的貼文下留言,甚至主動私訊開啟話題,讓您感到困擾,認為這已超出專業互動的範疇,並懷疑其行為是否構成跟蹤騷擾(通訊干擾)。
本案中,若該專家的行為已達到持續且明顯侵擾您個人生活安寧的程度,且您已明確表達不願進一步交流,其仍持續為之,可能涉及侵害您的人格權(例如:隱私權、個人自主權)。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然而,此類請求通常需要證明其行為已對您的精神或生活造成相當程度的負面影響,單純的困擾或不適感,可能尚難直接構成情節重大之侵害。
依據目前您所描述的事實,該專家的行為主要為社群媒體上的留言及私訊,尚未涉及恐嚇、誹謗、公然侮辱或其他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行為。因此,在未有進一步威脅或不法行為的情況下,應尚難直接構成《刑法》上之犯罪。
本案目前所描述之事實,應尚無直接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
本案最相關的法律為《跟蹤騷擾防治法》。依據該法第2條規定,跟蹤騷擾行為係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行為樣態則於第3條列舉,其中第7款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內容服務或其他設備觀察、監控、傳送、接收、散布、發表、張貼、錄音、錄影、電傳、攝影、書寫、繪畫或其他任何方式之訊息或物品」可能與本案情境相關。
針對本案事實涵攝如下:
綜合判斷,本案目前所描述之事實,該專家的行為雖已構成您所不樂見的「反覆或持續」且「違反意願」的通訊互動,但可能尚難直接完全符合《跟蹤騷擾防治法》中「與性或性別有關」及「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之要件。因此,直接認定為法律上的跟蹤騷擾,可能仍有一定難度。
關於您在社群媒體上與心理學專家的互動疑慮,其行為雖已屬您不樂見且違反您意願的持續性通訊,但依據目前所描述的事實,可能尚難直接完全符合《跟蹤騷擾防治法》中「與性或性別有關」及「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之要件。建議您優先透過明確表達拒絕、調整社群媒體設定、封鎖或檢舉等方式處理,並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您的個人界線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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