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4-27

遭前友人及其家人騷擾、勒索與恐嚇之法律分析與建議

我想諮詢我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否可以 1. 成立強制罪或是跟騷法,還有恐嚇及誹謗,或是有其他相關法規可以成功提告並要求精神賠償。 2. 聲請保護令。對方一家人現在對我進行集體的金錢勒索與人身騷擾,已經影響到我的身心狀態與生活。 3. 簽署 「雙方並無任何債權關係,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聯繫」之類的文件。並加入高額違約金條款,避免日後又再來騷擾。 陳雅卿小姐在與我並無任何債務關係的情況下,4/21下午打了一通電話來第一句話就是問我她弟弟陳志銓在我身上花了多少錢,隨後就一連串的謾罵與指控,讓我感到極度的冒犯與心理不適。 隔天4/22早上又連續打了21通電話給我,隨後傳簡訊強行虛構 50 萬債務,先是要求我匯入她弟弟陳志銓的帳戶,最後要求我匯入她個人帳戶。接著到住處與我上課場所找人(如需影像證據可以補上,需向社區管理大樓申請)4/23又到我父母的住處留紙條要找我。以上行為已對我的生活造成困擾,侵犯了我的居住安寧。隨後又唆使他的其他家人發同樣的匯款訊息給我,對於他們的集體騷擾,造成我精神壓力以及身體不適,無法正常工作。 封鎖陳小姐的帳號後,4/22晚上他換號碼發簡訊,詛咒我剛過世的父親死不瞑目,這讓我感到極大的恐懼與心理傷害。再次封鎖此號碼後4/23晚上她又再次用了第三個號碼傳訊息給我。 針對男方陳志銓除了諸多不實指控與誹謗,他提到「告訴孩子媽媽是靠欺騙感情為生的人」那封長訊。意圖要摧毀我在孩子面前的名譽,我非常擔心他會真的去騷擾我女兒。 補充說明:我與陳先生原本是國小同學,先前有過一段時間的頻繁往來與密切相處。基於當時對他的信任,我也把家中的鑰匙與門鎖密碼給過他,但我們並非配偶,亦無同居過,也非情侶關係。 最一開始的接觸是我離婚又剛搬新屋,他幫我一起處理了房子的裝潢與添購了很多家具,我確實有說過,我很感激等以後穩定了我會想辦法還他,但他隨後也說了「我沒有要你還」。之後他就一直很主動的進入我的生活,幫我打理很多事情並主動的付了很多費用,我也都沒有拒絕。 他有表示過他希望看到我好,只要我好他就好。我曾覺得他是真心無償地想幫助我。雖明白當中是有喜歡的成分在,但他不曾真的正式告白過。兩個人像是一家人的模糊關係就持續了快一年。 直到今年初,我發現陳先生對於我跟異性朋友出去會很在意,他跟我說如果我有對象他會選擇退出離開。我也跟他表明過一次我對他沒有男女之情,如果他要離開我也尊重。但他仍選擇留下。 最後到今年的2月農曆年前,我擔心他會再對我有錯誤的期待,所以又跟他表明了一次我對他的感情,他這次聽完就跟我說那他會停止付出,兩個人就當一般朋友就好,之前費用的部分到時候再看怎麼算。過沒幾天就傳訊息要跟我核對我這邊如果有記錄的之前花費的費用。因為他曾主動拿信用卡給我使用,每一筆消費都有驗證碼的紀錄,也都是他同意授權才有的。最後改成只是跟我要我新屋添購的硬體設備,說他想跟我確認債務關係。但我認為這之中的關係模糊很難定義,他硬要算那我在關係中的情感付出也一樣,所以我跟他說我們兩不相欠。2/17他也回覆我沒關係,我想好就好了。這之後我們就都沒再聯絡。 過了兩個月後,4/21我突然接到他姊姊的電話。然後就發生上述所說的事。他姊姊們的集體討債與他的不實指控和恐嚇。我也很擔心不知道什麼時候他們又會再拿這件事情來擾亂我的安寧。(以上所說的都有訊息截圖證據) 我想強調當時的相處並非建立在任何金錢借貸或對價關係上。我也不曾要求過他,更沒跟他借過錢。所有雙方的付出與互動都是基於在當下關係中的自願贈與,並非我向他借貸。現在他姊姊直接闖住處找人,還有不斷地逼迫我要還莫須有的債務,我認為對方是集體的報復與強制取財,讓我覺得非常恐懼害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陳志銓先生曾有約一年的頻繁往來,期間陳先生曾協助您處理房屋裝潢、添購家具並支付多項費用。您曾表達感激並表示日後會設法償還,但陳先生當時回應「沒有要你還」。您認為這些付出是基於當時關係的自願贈與,而非借貸。今年初您向陳先生表明無男女之情後,陳先生表示會停止付出並清算費用,但您認為雙方兩不相欠。兩個月後,陳志銓先生的姊姊陳雅卿小姐突然來電,對您進行一連串的謾罵、指控,並虛構50萬元債務要求匯款。隨後,陳雅卿小姐及其家人持續以電話、簡訊(包含詛咒您已故父親的內容)、前往您的住處、上課地點及您父母住處等方式進行集體騷擾與金錢勒索,已嚴重影響您的身心狀態與生活安寧。此外,陳志銓先生亦對您進行不實指控與誹謗,並威脅將向您孩子散佈不實言論,讓您感到極度恐懼與心理傷害。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債務關係之判斷: 依您所述,陳志銓先生在協助您處理房屋事宜及支付費用時,曾表示「沒有要你還」,且您亦未曾向其借貸。若雙方當時的互動與金錢往來,係基於情誼或贈與之意思,而非借貸關係,則陳志銓先生及其家人對您主張存在債務關係,應屬無法律依據。對方要求您償還款項,可能不具正當性。
  2. 侵權行為與精神賠償: 對方一家人對您進行的騷擾、恐嚇、誹謗及侵犯居住安寧等行為,已造成您精神上極大痛苦與生活困擾,應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您得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俗稱之「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1. 強制罪: 對方一家人以連續撥打電話、傳送簡訊、前往您的住處、上課地點及父母住處等方式,並虛構債務要求您匯款,若其目的是以強暴、脅迫方式,使您為無義務之行為(即償還不存在之債務),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2. 恐嚇危害安全罪: 陳雅卿小姐傳送簡訊詛咒您已故父親,以及陳志銓先生威脅要向您孩子散佈不實言論,若這些行為足以使您心生畏懼,感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受危害,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3.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 陳志銓先生對您進行諸多不實指控,並威脅要向您孩子散佈「靠欺騙感情為生」等言論,若這些言論涉及具體事實且足以損害您的名譽,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而陳雅卿小姐在電話中對您進行一連串的謾罵與指控,若是在公開場合或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為之,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4. 跟蹤騷擾防制法: 對方一家人反覆或持續對您實施下列行為:
    • 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例如:要求您匯款、持續聯繫)。
    • 寄送、留置、展示或交付任何物品(例如:簡訊、紙條)。
    • 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反覆或持續傳送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內容、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類似方式之訊息(例如:連續電話、簡訊詛咒)。
    • 妨害居住安寧(例如:前往住處、父母住處找人)。
    • 要求債務(即使債務不存在,其要求行為仍可能構成)。 這些行為若使您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您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則可能已構成跟蹤騷擾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規定,得向警察機關報案,並由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所涉情事,主要為民事與刑事責任,尚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部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保護令之聲請:
    • 跟蹤騷擾保護令: 依據上述分析,對方一家人的行為應已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要件,您得向法院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以禁止對方再對您進行騷擾、接觸、要求債務等行為。
    • 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 雖然您與陳志銓先生並非配偶、同居人或情侶關係,但您曾給予其家中鑰匙與門鎖密碼,且雙方曾有長達一年的「模糊關係」,若能證明雙方曾有「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之事實,且對方對您施以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則亦可能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要件,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參、處理建議

  1. 完整蒐集證據: 請您務必將所有相關證據妥善保存,包括:
    • 所有電話通聯記錄(尤其是陳雅卿小姐連續撥打21通電話的記錄)。
    • 所有簡訊、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包含虛構債務、詛咒父親、不實指控、威脅散佈言論等內容)。
    • 對方前往您住處、上課地點、父母住處的影像證據(若社區大樓有監視器,請盡速向管理單位申請調閱並保存)。
    • 您與陳志銓先生之間關於金錢往來及「沒有要你還」等對話記錄。
    • 任何能證明您因對方騷擾而導致精神壓力、身體不適、無法正常工作的證明(例如:就醫證明、請假記錄等)。
  2. 提起刑事告訴: 建議您攜帶所有證據,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對陳雅卿小姐及陳志銓先生提起刑事告訴,罪名可考慮強制、恐嚇危害安全、誹謗、公然侮辱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您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3. 聲請保護令: 建議您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以禁止對方再對您進行騷擾、接觸、要求債務等行為。若能證明您與陳志銓先生曾有親密關係,亦可評估聲請「民事保護令」之可能性。
  4. 書面協議或律師函: 關於您希望簽署「雙方並無任何債權關係,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聯繫」之文件,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發出存證信函,正式否認債務關係,並要求對方停止一切騷擾行為。若對方仍持續騷擾,可考慮透過律師協助簽署一份具有法律效力之協議書,並載明若違反協議之高額違約金條款,以嚇阻對方再次騷擾。但違約金金額仍須符合比例原則,避免過高而遭法院酌減。
  5. 避免直接接觸: 在此期間,建議您盡量避免與對方直接接觸或回應,所有溝通應透過律師或警方處理,以保護自身安全並避免爭議擴大。

肆、結論

關於您目前遭遇的狀況,對方一家人的行為可能涉及刑事上的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並已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在民事上,對方對您主張的債務關係應屬無據,且其騷擾行為已構成侵權,您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您應立即蒐集完整證據,向警方報案並提起刑事告訴,同時向法院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以有效遏止對方的騷擾行為,並保障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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