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1月份訂購月子餐 並且依賣方要求匯款30%訂金 前日我告知賣方可以開始配送餐點 然而賣方因廚房瓦斯故障導致無法出餐告知無法履行契約 今日賣方匯款原付訂金+10%補償金 但依民法第249條,受定金之一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應加倍返還定金 是否能讓他們完整退款
您於今年1月訂購月子餐並支付30%訂金。日前您通知賣方開始配送餐點,但賣方因廚房瓦斯故障,導致無法出餐而告知無法履行契約。賣方已匯還原訂金並額外支付10%作為補償金。您認為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因此詢問是否能要求賣方完整退款(即加倍返還定金)。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履行及定金返還的爭議。
定金之性質與效力: 依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您所支付的30%款項,既經雙方約定為「訂金」,應屬契約成立之證據。此定金之效力,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民法》第249條之規定處理。
定金之加倍返還: 《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受定金之當事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其契約者,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本案中,賣方因「廚房瓦斯故障」導致無法出餐,進而無法履行月子餐的供餐契約。此瓦斯故障,應屬賣方在經營業務上可預見或可避免之風險,故應可認定為「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即賣方)之事由」。
因此,依據上述法條,賣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原則上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換言之,若您支付的訂金為X元,賣方應返還2X元。賣方目前僅返還原訂金X元並額外支付10%補償金(即0.1X元),合計1.1X元,此金額應未達《民法》第249條第4款所規定之加倍返還標準。
本案情節應屬民事契約糾紛,尚不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為,故應無刑事責任之問題。
本案情節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亦不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其他行政法規之情事,故應無行政責任之問題。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訂購月子餐之定金返還爭議,依據《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賣方因廚房瓦斯故障致無法履行契約,應屬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故賣方應加倍返還您所支付之定金。建議您可再次與賣方溝通,並保留相關證據,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