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餐訂金返還爭議:民法定金加倍返還之適用

我於今年1月份訂購月子餐 並且依賣方要求匯款30%訂金 前日我告知賣方可以開始配送餐點 然而賣方因廚房瓦斯故障導致無法出餐告知無法履行契約 今日賣方匯款原付訂金+10%補償金 但依民法第249條,受定金之一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時,應加倍返還定金 是否能讓他們完整退款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今年1月訂購月子餐並支付30%訂金。日前您通知賣方開始配送餐點,但賣方因廚房瓦斯故障,導致無法出餐而告知無法履行契約。賣方已匯還原訂金並額外支付10%作為補償金。您認為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賣方應加倍返還定金,因此詢問是否能要求賣方完整退款(即加倍返還定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履行及定金返還的爭議。

  1. 定金之性質與效力: 依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您所支付的30%款項,既經雙方約定為「訂金」,應屬契約成立之證據。此定金之效力,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民法》第249條之規定處理。

  2. 定金之加倍返還: 《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受定金之當事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其契約者,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本案中,賣方因「廚房瓦斯故障」導致無法出餐,進而無法履行月子餐的供餐契約。此瓦斯故障,應屬賣方在經營業務上可預見或可避免之風險,故應可認定為「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即賣方)之事由」。

    因此,依據上述法條,賣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契約不能履行,原則上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換言之,若您支付的訂金為X元,賣方應返還2X元。賣方目前僅返還原訂金X元並額外支付10%補償金(即0.1X元),合計1.1X元,此金額應未達《民法》第249條第4款所規定之加倍返還標準。

二、刑事責任

本案情節應屬民事契約糾紛,尚不涉及詐欺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為,故應無刑事責任之問題。

三、行政責任

本案情節應屬民事契約糾紛,亦不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或其他行政法規之情事,故應無行政責任之問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再次溝通協商:您可以向賣方明確指出《民法》第249條第4款之規定,說明其因可歸責事由導致契約不能履行,應加倍返還定金。您可以要求賣方補足差額,以符合法律規定。
  2. 保留證據:請妥善保留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訂購證明、匯款紀錄、與賣方的對話紀錄(如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以及賣方告知無法出餐及返還款項的證明。
  3. 尋求消費者保護協助:若與賣方協商未果,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
  4. 考慮訴訟途徑:若上述方式均無法解決,且金額較大,您可以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賣方返還加倍定金。對於小額訴訟,法院亦設有簡易訴訟程序可供利用。

肆、結論

關於您訂購月子餐之定金返還爭議,依據《民法》第249條第4款規定,賣方因廚房瓦斯故障致無法履行契約,應屬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故賣方應加倍返還您所支付之定金。建議您可再次與賣方溝通,並保留相關證據,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向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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