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夫生前贈與財產予姊姊之法律爭議

弟弟已離婚,其過世後其兒子的親權自己轉移至兒子母親。母親要告已離婚之前夫把遺留之現金給前夫之姐姐,而前夫在病前意識清楚去銀行轉帳贈與給姐姐。這個可以成立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位已離婚的父親(以下簡稱前夫)過世後,其兒子之親權由母親(前妻)行使。前夫在生前意識清楚時,將現金轉帳贈與給自己的姐姐。現在,兒子的母親欲代表兒子,對前夫的姐姐提起訴訟,主張該筆贈與不應成立,或應返還予兒子。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贈與、繼承及特留分等相關規定,茲分析如下:

  1. 贈與行為的有效性

    • 依據我國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契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方,他方允受而生效力。本案中,前夫在生病前意識清楚地將現金轉帳贈與給自己的姐姐,若無其他證據顯示前夫當時有受詐欺、脅迫、錯誤或欠缺行為能力等情形,該贈與行為應屬有效。
  2. 遺產範圍的認定

    •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前夫)所遺留之財產,才會構成遺產。若前夫在生前已合法將財產贈與他人,該財產原則上已非前夫所有,因此不應直接列入前夫的遺產範圍。
  3. 特留分之侵害與扣減權

    • 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前夫的兒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民法第1223條亦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這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利。
    • 本案能否主張成功,關鍵在於該贈與行為發生於前夫過世前多久。依據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贈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計算特留分之基礎。」
    • 因此,若前夫贈與現金給姐姐的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即前夫過世)前二年內,則該筆贈與的價額,應會被計入遺產總額中,作為計算兒子特留分的基礎。若計算後發現兒子的特留分受到侵害,兒子(由其母親代表)便可能依民法第1225條向受贈的姐姐主張扣減權,要求返還不足特留分的部分。
    • 然而,若該贈與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前二年以前,則該筆贈與原則上不應計入特留分計算基礎。此時,由於財產已合法移轉,且非遺贈,兒子主張特留分受侵害並要求返還的空間將會非常有限。

二、刑事責任

本案前夫在意識清楚下贈與財產予姐姐,並無涉及詐欺、侵占或其他刑事不法行為之情事,應不成立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之適用,應無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確認贈與時間點:建議首先應確認前夫將現金贈與給姐姐的確切時間點,以判斷是否落入民法第1225條所定「繼承開始前二年內」的範圍。
  2. 評估特留分侵害:若贈與時間在兩年內,則需進一步計算前夫的總遺產(包含該筆贈與),並確認兒子應得的特留分是否確實受到侵害。
  3. 證據蒐集:若欲主張特留分扣減權,應蒐集相關證據,例如銀行轉帳紀錄、前夫過世證明、繼承系統表等,以證明贈與事實、時間及繼承關係。
  4. 法律諮詢:由於繼承及特留分計算涉及專業法律判斷,建議攜帶相關資料,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訴訟可行性及擬定具體策略。

肆、結論

關於前夫生前將現金贈與予姐姐之行為,若該贈與發生於前夫過世前二年內,其兒子(由母親代表)可能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扣減權。若贈與時間超過二年,則主張成功的可能性較低。建議先確認贈與時間點,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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