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跟妻子目前要離婚 但對方離婚協議書上有說他要單獨監護 但在離婚協議書上沒寫我不用負擔任何責任以及贍養費 但在手機app軟體有說到不用我負擔責任以及贍養費 這樣事後他還能告我沒有撫養小孩嗎
您目前正與妻子協議離婚,妻子要求單獨監護子女。您提到離婚協議書中並未載明您無需負擔任何扶養費或贍養費,但您與妻子在手機通訊軟體上曾有約定,表示您不用負擔相關責任及費用。您想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妻子事後是否仍能向您請求扶養小孩的費用。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依據我國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之義務。這項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且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因此具有強制性。
扶養義務不得預先拋棄: 民法第1118條規定,扶養權利人(即受扶養人,本案為您的未成年子女)對於扶養義務人(即您與您的妻子)的扶養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這表示,即使父母雙方約定其中一方無需負擔扶養費,此類約定在法律上應會被認為無效,因為這項義務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存在,不能由父母自行完全免除。
離婚協議書與通訊軟體約定之效力:
單獨監護與扶養義務: 妻子取得單獨監護權,僅代表她負責行使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例如決定子女的居住地、教育等),但這並不代表另一方(即您)就無需負擔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是父母雙方共同的責任,與監護權的歸屬是兩回事。
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即使您與妻子曾有口頭或通訊軟體上的約定,表示您無需負擔扶養責任,此約定在法律上應會被認為無效或不具拘束力。因此,您的妻子事後仍有可能向您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扶養義務爭議,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妻子離婚後,雖有通訊軟體約定免除扶養責任,但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為法律強制規定且不得預先拋棄,故此約定應屬無效或不具拘束力。因此,您的妻子事後仍有可能向您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建議您與妻子重新協商並將扶養費的具體內容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以保障子女權益並避免日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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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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