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免除扶養費約定之效力與風險分析

請問跟妻子目前要離婚 但對方離婚協議書上有說他要單獨監護 但在離婚協議書上沒寫我不用負擔任何責任以及贍養費 但在手機app軟體有說到不用我負擔責任以及贍養費 這樣事後他還能告我沒有撫養小孩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目前正與妻子協議離婚,妻子要求單獨監護子女。您提到離婚協議書中並未載明您無需負擔任何扶養費或贍養費,但您與妻子在手機通訊軟體上曾有約定,表示您不用負擔相關責任及費用。您想了解,在這種情況下,妻子事後是否仍能向您請求扶養小孩的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依據我國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之義務。這項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且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因此具有強制性。

  2. 扶養義務不得預先拋棄: 民法第1118條規定,扶養權利人(即受扶養人,本案為您的未成年子女)對於扶養義務人(即您與您的妻子)的扶養請求權,不得預先拋棄。這表示,即使父母雙方約定其中一方無需負擔扶養費,此類約定在法律上應會被認為無效,因為這項義務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存在,不能由父母自行完全免除。

  3. 離婚協議書與通訊軟體約定之效力:

    • 離婚協議書: 您提到離婚協議書上並未載明您不用負擔扶養責任。這表示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上,並無免除您扶養義務的約定。即使有約定,如前所述,其效力亦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 手機通訊軟體約定: 您與妻子在手機通訊軟體上的對話,雖然可能證明雙方曾有此共識,但其法律效力應會比正式的書面協議更弱。更重要的是,由於扶養義務不得預先拋棄的法律原則,即使有此約定,法院在審理時,仍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據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及子女的實際需求,來判斷扶養費的數額。
  4. 單獨監護與扶養義務: 妻子取得單獨監護權,僅代表她負責行使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例如決定子女的居住地、教育等),但這並不代表另一方(即您)就無需負擔扶養義務。扶養義務是父母雙方共同的責任,與監護權的歸屬是兩回事。

  5. 結論: 綜合以上分析,即使您與妻子曾有口頭或通訊軟體上的約定,表示您無需負擔扶養責任,此約定在法律上應會被認為無效或不具拘束力。因此,您的妻子事後仍有可能向您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上的扶養義務爭議,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重新協商扶養費: 由於您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無法完全免除,建議您與妻子重新協商一個合理且符合子女需求的扶養費金額。這應考量您與妻子的經濟能力、子女的年齡、教育程度及實際生活所需等因素。
  2. 將扶養費約定載明於離婚協議書: 為了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將協商好的扶養費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細節,明確且具體地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這份協議書應由雙方簽名,並經兩位證人簽名證明,以確保其法律效力。
  3. 理解法院判斷原則: 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妻子日後向法院請求扶養費,法院會依據民法相關規定,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子女需求等因素,來判斷扶養費的金額。因此,即使您有通訊軟體上的約定,法院仍可能判決您需支付扶養費。

肆、結論

關於您與妻子離婚後,雖有通訊軟體約定免除扶養責任,但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為法律強制規定且不得預先拋棄,故此約定應屬無效或不具拘束力。因此,您的妻子事後仍有可能向您請求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建議您與妻子重新協商並將扶養費的具體內容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以保障子女權益並避免日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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