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目前居住的房子要賣掉房子名字登記是對方,但是貸款在我身上他的薪水10幾萬我的薪水不到30,000賣掉的房子,剩餘款項他要給父母1,500,000扣掉仲介費等他說只給我500,000剩餘是他的,但我覺得這很不合理是不是還可以拿到我應有的權利
您與前配偶離婚後,對於一間登記在前配偶名下,但貸款由您負擔的房屋,在出售後款項的分配產生爭議。前配偶提議將大部分款項給予其父母,並僅分配新台幣50萬元給您,您認為此分配不合理,希望了解自身應有的權利。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疇。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時,若採法定財產制(一般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者,多屬此類),對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若有特殊情形,法院亦得調整分配比例。
事實涵攝:
本案目前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前配偶離婚後房屋出售款項的分配爭議,應屬民法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範疇。前配偶提出的分配方案,若未符合法律規定,您應有權利主張重新計算並分配。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可考慮透過法律途徑向法院聲請剩餘財產分配,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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