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交往期間,男方購買了房產,並登記自己名下,跟女方說婚後會自動變成夫妻共有,女方不疑有他,婚後,兩人共同繳納房貸及生活開銷,請問,如果雙方離婚的話,女方能獲得部份的房產金額嗎?
本案涉及雙方在交往期間,男方購買房產並登記於其名下,並向女方承諾婚後會自動轉為夫妻共有。婚後,雙方共同繳納房貸及生活開銷。現若雙方離婚,女方欲了解其是否能獲得部分房產金額。
本案事實情境,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事實情境,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事實情境,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本案女方在離婚時能否獲得部分房產金額,由於房屋本身應屬男方婚前財產,女方應無法直接主張房屋所有權。然而,女方婚後共同繳納房貸的部分,應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向男方請求相當的報酬,或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所繳納的金額。建議女方積極蒐集證據並與男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可考慮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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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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