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外遇離婚爭監護權諮詢

快生產前先生外遇,我在懷孕時就沒在工作一直到現在小孩七個月,並且有憂鬱症病史,與先生要離婚爭奪小孩撫養權,這樣勝訴機率大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與先生在您懷孕期間先生有外遇行為,目前小孩約七個月大,您自懷孕起便未工作至今,且有憂鬱症病史。您目前希望與先生離婚並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想了解勝訴機率。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離婚事由
    •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本案中,先生在您懷孕期間外遇,應屬符合此一離婚事由,您應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2. 子女監護權(親權)
    • 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裁判子女監護權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原則,並審酌多項因素。本案中,小孩年僅七個月大,您自懷孕起便擔任主要照顧者,對於幼齡子女而言,主要照顧者的穩定性及持續性通常是法院考量的重點。雖然您目前無工作且有憂鬱症病史,但若您能證明您的憂鬱症在穩定控制中,且您有能力提供孩子良好的照顧環境(例如:有家人協助、有穩定治療等),法院仍可能考量您作為主要照顧者的角色。法院亦會審酌先生的照顧意願、能力及經濟狀況等。
    • 綜合來看,考量孩子年幼且您為主要照顧者,您爭取監護權的機會應屬不低,但仍需視雙方實際照顧能力、意願及其他相關證據而定。
  3. 扶養費
    • 無論監護權歸屬何方,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均有扶養義務。因此,先生應負擔小孩的扶養費,您應可向先生請求。
  4. 贍養費
    • 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本案中,您因先生外遇而訴請離婚,且自懷孕起便無工作,目前小孩七個月大,若您因此而生活陷於困難,應可向先生請求贍養費。
  5. 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先生的外遇行為,應屬侵害您的配偶權,您應可向先生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刑事責任

  • 我國《刑法》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因此先生的外遇行為已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務必蒐集先生外遇的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照片、錄音等,以利證明離婚事由及請求損害賠償。
  2. 評估自身照顧能力:若您希望爭取監護權,建議您評估並準備證明您有能力照顧小孩的相關資料,例如憂鬱症的就醫紀錄、醫師診斷證明(證明病情穩定)、家人支持系統、未來工作規劃等。
  3. 協商或訴訟:您可以先嘗試與先生進行協議離婚,若無法達成共識,則需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
  4. 請求權利:在離婚訴訟中,您可以一併向法院請求離婚、子女監護權、扶養費、贍養費及精神慰撫金。

肆、結論

關於您先生外遇並欲離婚爭奪小孩監護權一事,先生的外遇行為應屬《民法》上之離婚事由,您應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精神慰撫金。在子女監護權方面,考量孩子年幼且您為主要照顧者,您爭取監護權的機會應屬不低,但仍需準備相關證據證明您的照顧能力。此外,您亦可向先生請求子女扶養費及贍養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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