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訴狀 案由 涉嫌偽造文書、業務過失傷害、遺棄、殺人未遂等案件 告訴人 姓名: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住址:______ 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被告 被告一:王瑞祥(屏東榮民總醫院院長) 被告二:陳00(民國115年1月28日急診當班醫師) 被告三:雲智謙(114年4月13日開立診斷書醫師) 被告四:蔡易廷、張又勻、任昆瑜(民國115年1月28日護理團隊) 被告五: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相關承辦人員 告訴事實 一、被告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在____醫院替告訴人進行醫療處置時,明知告訴人已有敗血症、休 克邊緣及手掌發黑、組織液滲漏等重大危急症狀,仍未即時到場診察、處理或安排適當救治。 二、告訴人當時脈搏高達 129,已屬危急狀態,惟被告等人不但未提供必要醫療協助,反而強行要求告訴人離 院,致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遭受重大危害。 三、事後,告訴人發現院方病歷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例如原始脈搏數值疑似遭竄改,由 129 改為 111,且藥 袋時間 02:36 竟早於醫囑時間 03:06,顯示相關病歷可能係事後補製、變造或偽造。 四、另告訴人向相關主管機關陳情時,相關人員未依法調查,反要求告訴人「更正病歷」,疑有包庇、滅證或 公務員瀆職之嫌。 五、被告等人互相配合、分工掩飾相關醫療疏失與病歷問題,涉嫌集體涉犯殺人未遂、加重重傷害、業務登載 不實(偽造文書)、遺棄等罪嫌,爰依法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依法一罪一罰嚴予追究。 證據資料 醫療病歷資料 醫囑紀錄 1. 2. 1 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訴狀書這樣寫可以嗎
本案告訴人擬對屏東榮民總醫院院長、急診醫師、診斷書醫師、護理團隊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相關承辦人員提出刑事告訴。告訴人主張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在醫院接受醫療處置時,雖已出現敗血症、休克邊緣、手掌發黑等危急症狀,被告等人卻未即時處理,反而強行要求離院,導致生命、身體安全受損。此外,告訴人發現病歷內容疑似遭竄改(如脈搏數值),且藥袋與醫囑時間不符,懷疑有偽造文書情事。另向衛生局陳情時,相關人員疑有包庇、滅證或瀆職之嫌。告訴人認為被告等人涉嫌集體犯下殺人未遂、加重重傷害、業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遺棄等罪嫌。
本案若醫療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違反醫療常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導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則醫院及相關醫事人員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或《醫療法》第82條醫療過失責任規定,對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病歷有不實登載或竄改,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告訴人得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案主要涉及《醫療法》及《醫師法》等醫事法規,其相關規定已涵蓋於上述民事與行政責任分析中。
本案關於醫療人員之行為,可能涉及業務過失傷害、遺棄、業務上登載不實等刑事責任,並可能伴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行政懲處。針對衛生局承辦人員,若有包庇或廢弛職務之情事,則可能涉及公務員瀆職罪。建議告訴人應儘速整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協助評估告訴策略、撰寫告訴狀,並在後續程序中提供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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