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刑事告訴狀內容評估

刑事告訴狀 案由 涉嫌偽造文書、業務過失傷害、遺棄、殺人未遂等案件 告訴人 姓名:________ 身分證字號: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 住址:______ 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被告 被告一:王瑞祥(屏東榮民總醫院院長) 被告二:陳00(民國115年1月28日急診當班醫師) 被告三:雲智謙(114年4月13日開立診斷書醫師) 被告四:蔡易廷、張又勻、任昆瑜(民國115年1月28日護理團隊) 被告五: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相關承辦人員 告訴事實 一、被告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在____醫院替告訴人進行醫療處置時,明知告訴人已有敗血症、休 克邊緣及手掌發黑、組織液滲漏等重大危急症狀,仍未即時到場診察、處理或安排適當救治。 二、告訴人當時脈搏高達 129,已屬危急狀態,惟被告等人不但未提供必要醫療協助,反而強行要求告訴人離 院,致告訴人生命、身體安全遭受重大危害。 三、事後,告訴人發現院方病歷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例如原始脈搏數值疑似遭竄改,由 129 改為 111,且藥 袋時間 02:36 竟早於醫囑時間 03:06,顯示相關病歷可能係事後補製、變造或偽造。 四、另告訴人向相關主管機關陳情時,相關人員未依法調查,反要求告訴人「更正病歷」,疑有包庇、滅證或 公務員瀆職之嫌。 五、被告等人互相配合、分工掩飾相關醫療疏失與病歷問題,涉嫌集體涉犯殺人未遂、加重重傷害、業務登載 不實(偽造文書)、遺棄等罪嫌,爰依法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依法一罪一罰嚴予追究。 證據資料 醫療病歷資料 醫囑紀錄 1. 2. 1 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 訴狀書這樣寫可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告訴人擬對屏東榮民總醫院院長、急診醫師、診斷書醫師、護理團隊及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相關承辦人員提出刑事告訴。告訴人主張於民國__年__月__日,在醫院接受醫療處置時,雖已出現敗血症、休克邊緣、手掌發黑等危急症狀,被告等人卻未即時處理,反而強行要求離院,導致生命、身體安全受損。此外,告訴人發現病歷內容疑似遭竄改(如脈搏數值),且藥袋與醫囑時間不符,懷疑有偽造文書情事。另向衛生局陳情時,相關人員疑有包庇、滅證或瀆職之嫌。告訴人認為被告等人涉嫌集體犯下殺人未遂、加重重傷害、業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遺棄等罪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若醫療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違反醫療常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導致告訴人受有損害,則醫院及相關醫事人員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或《醫療法》第82條醫療過失責任規定,對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病歷有不實登載或竄改,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告訴人得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刑事責任

  1. 業務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若醫護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過程中,因疏忽或未盡注意義務,導致告訴人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應屬業務過失傷害罪之範疇。本案所述「明知告訴人已有敗血症、休克邊緣及手掌發黑、組織液滲漏等重大危急症狀,仍未即時到場診察、處理或安排適當救治」及「未提供必要醫療協助,反而強行要求告訴人離院」,若經查證屬實且與告訴人所受傷害有因果關係,則相關醫護人員可能涉及此罪。
  2. 遺棄罪(《刑法》第293條、第294條): 若告訴人當時處於「無自救能力」之危急狀態,而醫護人員有依法令或契約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卻將其遺棄,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可能涉及遺棄罪。本案「強行要求告訴人離院」之情節,若告訴人當時確實處於生命危急且無法自行處理之狀態,且醫護人員有照護義務,則應屬此罪之探討範圍。
  3.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病歷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若被告等人有「原始脈搏數值疑似遭竄改,由 129 改為 111」或「藥袋時間 02:36 竟早於醫囑時間 03:06」等情事,且係故意為不實之登載或變造,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若係偽造全新之病歷,則可能涉及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4. 殺人未遂罪、加重重傷害罪(《刑法》第271條、第278條): 此類罪名需證明被告具有「殺人之故意」或「致人重傷之故意」。從告訴事實來看,主要描述為醫療疏失與不作為,要直接證明被告有積極的殺害或致重傷意圖,在法律上證明難度較高。實務上,若無明確證據顯示被告有此故意,通常會傾向認定為過失致死或過失重傷害(若有造成重傷害結果)。
  5. 公務員瀆職罪(《刑法》第129條、第134條): 若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相關承辦人員,明知有違法情事卻未依法調查,反而要求告訴人「更正病歷」,若其行為已構成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或有包庇他人犯罪之意圖,則可能涉及公務員瀆職罪。
  6. 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刑法》第28條、第30條): 若被告等人之間確實存在「互相配合、分工掩飾」之行為,且對於上述犯罪有共同實行或幫助之意思,則可能成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三、行政責任

  1. 醫事人員行政責任: 若醫護人員有醫療過失、未善盡病歷製作義務或有其他違反醫事倫理之行為,可能依《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規定,受衛生主管機關之懲戒處分,例如警告、限制執業範圍、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等。
  2. 醫療機構行政責任: 若醫院在管理上有所疏失,或違反《醫療法》關於病歷管理、醫療品質等規定,可能受主管機關之行政罰鍰或其他處分。
  3. 公務員行政責任: 若衛生局承辦人員有違法失職情事,除刑事責任外,亦可能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受行政懲戒處分。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醫療法》及《醫師法》等醫事法規,其相關規定已涵蓋於上述民事與行政責任分析中。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與整理:刑事告訴最重要的是證據。請務必完整保存所有醫療病歷資料、醫囑紀錄、藥袋、診斷書、影像報告等。若有其他相關對話紀錄、錄音錄影或證人,亦應一併整理。特別是病歷竄改部分,應詳細比對原始資料與現有資料之差異,並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2. 聚焦主要罪名:告訴狀中提及的罪名甚多,部分罪名(如殺人未遂、加重重傷害)在證明故意上難度較高。建議可將重點放在較易證明且證據較明確的罪名,例如業務過失傷害、遺棄、偽造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公務員瀆職等,以提高告訴成功之機會。
  3. 詳細陳述事實:告訴狀的事實部分應更具體、時間點更明確,並將證據與各項指控連結。例如,針對「未即時到場診察、處理」應說明當時具體情況、時間點,以及應為而未為之醫療處置為何。針對病歷竄改,應明確指出哪些欄位、數值有何變動,並附上比對證據。
  4.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刑事告訴狀的撰寫涉及法律專業判斷與證據涵攝,建議您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並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意見與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
  5. 民事求償考量:在提起刑事告訴的同時,亦可考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因醫療過失所受之損害賠償,例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肆、結論

本案關於醫療人員之行為,可能涉及業務過失傷害、遺棄、業務上登載不實等刑事責任,並可能伴隨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行政懲處。針對衛生局承辦人員,若有包庇或廢弛職務之情事,則可能涉及公務員瀆職罪。建議告訴人應儘速整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協助評估告訴策略、撰寫告訴狀,並在後續程序中提供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未成年性影像持有與撤回同意之法律分析

我目前為二十歲大學二年級學生,對方亦為大學生。在國中三年級時,我們雙方均為十五歲,當時曾進行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像,雖然當時我並未表示反對,甚至曾出於同等心態主動要求對方亦提供其私密照(但我手中並無留存任何對方影像),但在成年後回顧當時狀況,我深刻感受到心理層面的不適與被侵犯感,且認為當年作為未成年人,對於性影像的拍攝與持有缺乏成熟的判斷力。現階段我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正式撤回當年對於影像拍攝與持有的同意,並要求對方將所有裝置(手機、電腦、雲端、所有社交帳號之聊天室與歷史紀錄)內與我相關之影像全數永久刪除。我已明確告知對方此項要求,並給予四十八小時的處理期限,要求對方錄影證明刪除過程並發送電子郵件與聊天室聲明確認已銷毀。我所採取的強硬態度是基於我不接受任何軟化空間,並明確告知若對方不回應、消極處理或拒絕配合,我將直接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向對方就讀學校之性平會通報及前往警局報案。請問男方目前的行為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包含其持有未成年時期影像的責任,以及我身為被害人主張「撤回同意」的法律效力為何?還有當年十五歲的同意是否不具法律效力,最後,請您評估我目前採取的處理方式(給予期限、要求錄影聲明、訴諸法律與校方)是否為一個專業且有效的防禦策略,或者有什麼其他建議的法律補強手段? 另外還有他曾經(約四年或五年前)對我只有小學一年紀的妹妹發表過「能幹嗎」這種噁心話,我也想要他至少負點責我可以要求他做甚麼?,我當時沒有第一時間反抗,因為我被他噁心到不知道怎麼辦,沒有第一時間分手也是,我當時因年紀小處理不來,但我永遠不會原諒他。但那段話是他口述的對我說的,因為言論過於噁心所以是由我擋著沒有讓妹妹得知這件事,但要是他說我沒證據呢? 我應該不會構成誹謗吧,因為是我跟他私下談論,我沒有直接對外公開說他對別人妹妹有過噁心言論 第三,如果他後來反咬我也讓他不舒服呢?可是從頭算是他先找我

2026-05-11

查看解答

未成年性影像、性騷擾與法律追訴策略諮詢

我目前為二十歲大學二年級學生,對方亦為大學生。在國中三年級時,我們雙方均為十五歲,當時曾進行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像,雖然當時我並未表示反對,甚至曾出於同等心態主動要求對方亦提供其私密照(但我手中並無留存任何對方影像),但在成年後回顧當時狀況,我深刻感受到心理層面的不適與被侵犯感,且認為當年作為未成年人,對於性影像的拍攝與持有缺乏成熟的判斷力。現階段我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正式撤回當年對於影像拍攝與持有的同意,並要求對方將所有裝置(手機、電腦、雲端、所有社交帳號之聊天室與歷史紀錄)內與我相關之影像全數永久刪除。對方曾經有過傳播意圖並詢問過我能不能分享給他兄弟看,這我當時有明確拒絕,我已明確告知對方此項要求,並給予四十八小時的處理期限,要求對方錄影證明刪除過程並發送電子郵件與聊天室聲明確認已銷毀。我所採取的強硬態度是基於我不接受任何軟化空間,並明確告知若對方不回應、消極處理或拒絕配合,我將直接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向對方就讀學校之性平會通報及前往警局報案。請問男方目前的行為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包含其持有未成年時期影像的責任,以及我身為被害人主張「撤回同意」的法律效力為何?最後,請您評估我目前採取的處理方式(給予期限、要求錄影聲明、訴諸法律與校方)是否為一個專業且有效的防禦策略,或者有什麼其他建議的法律補強手段? 另外還有他曾經(約四年或五年前)對我只有小學一年紀的妹妹發表過「能幹嗎」這種噁心話,我也想要他至少負點責我可以要求他做甚麼?,我當時沒有第一時間反抗,因為我被他噁心到不知道怎麼辦,沒有第一時間分手也是,我當時因年紀小處理不來,但我永遠不會原諒他。但那段話是他口述的對我說的,因為言論過於噁心所以是由我擋著沒有讓妹妹得知這件事,但要是他說我沒證據呢? 我應該不會構成誹謗吧,因為是我跟他私下談論,我沒有直接對外公開說他對別人妹妹有過噁心言論 第三,如果他後來反咬我也讓他不舒服呢?可是從頭算是他先找我

2026-05-11

查看解答

未成年性影像持有、撤回同意及言語性騷擾之法律分析

我目前為二十歲大學二年級學生,對方亦為大學生。在國中三年級時,我們雙方均為十五歲,當時曾進行性行為並拍攝私密影像,雖然當時我並未表示反對,甚至曾出於同等心態主動要求對方亦提供其私密照(但我手中並無留存任何對方影像),但在成年後回顧當時狀況,我深刻感受到心理層面的不適與被侵犯感,且認為當年作為未成年人,對於性影像的拍攝與持有缺乏成熟的判斷力。現階段我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正式撤回當年對於影像拍攝與持有的同意,並要求對方將所有裝置(手機、電腦、雲端、所有社交帳號之聊天室與歷史紀錄)內與我相關之影像全數永久刪除。我已明確告知對方此項要求,並給予四十八小時的處理期限,要求對方錄影證明刪除過程並發送電子郵件與聊天室聲明確認已銷毀。我所採取的強硬態度是基於我不接受任何軟化空間,並明確告知若對方不回應、消極處理或拒絕配合,我將直接採取法律行動,包括向對方就讀學校之性平會通報及前往警局報案。請問男方目前的行為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包含其持有未成年時期影像的責任,以及我身為被害人主張「撤回同意」的法律效力為何?最後,請您評估我目前採取的處理方式(給予期限、要求錄影聲明、訴諸法律與校方)是否為一個專業且有效的防禦策略,或者有什麼其他建議的法律補強手段? 另外還有他曾經(約四年或五年前)對我只有小學一年紀的妹妹發表過「能幹嗎」這種噁心話,我也想要他至少負點責我可以要求他做甚麼?,我當時沒有第一時間反抗,因為我被他噁心到不知道怎麼辦,沒有第一時間分手也是,我當時因年紀小處理不來,但我永遠不會原諒他。但那段話是他口述的對我說的,因為言論過於噁心所以是由我擋著沒有讓妹妹得知這件事,但要是他說我沒證據呢? 我應該不會構成誹謗吧,因為是我跟他私下談論,我沒有直接對外公開說他對別人妹妹有過噁心言論 第三,如果他後來反咬我也讓他不舒服呢?可是從頭算是他先找我

2026-05-11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