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5-13

預購車輛糾紛與訂金返還爭議

去年跟朋友說可能過一兩年如果他要換車,想買他的車,朋友答應請我先匯八萬給他,前幾天在議價的時候,朋友認為我開價太低,說他為了我去更換很多高檔零件,後面就把車子賣掉,只願意退我四萬,說那是賠償他的損失,可是從頭到尾我都沒用過車子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朋友口頭約定未來將購買其車輛,並依朋友要求預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然而,在後續議價過程中,朋友認為您開價過低,且聲稱因您的緣故更換了高檔零件,最終將車輛出售給他人,並僅願意退還您四萬元,主張另四萬元為其損失賠償。您從未使用過該車輛,對於朋友僅退還部分款項感到不解。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中,您與朋友之間雖為口頭約定,但因有預先匯款八萬元之行為,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此八萬元款項,在法律上應可推定為「定金」,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關於定金之返還,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在本案中,朋友將車輛出售予第三人,導致無法依原先約定將車輛出售給您,此行為應屬可歸責於朋友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因此,朋友應有返還您所支付之八萬元定金的義務,甚至依前述法條,可能需加倍返還。

朋友單方主張扣留四萬元作為其更換零件的損失賠償,在法律上可能較難成立。由於您從未使用過該車輛,且朋友將車輛出售予他人,導致契約無法履行,其所稱之損失若非因您的違約行為所致,朋友便無權單方扣留定金。若朋友無法律上原因而扣留該四萬元,則可能涉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問題,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二、刑事責任

就目前您所提供的資訊判斷,朋友的行為主要涉及契約履行及定金返還的民事糾紛,尚難直接認定有構成詐欺或其他刑事犯罪之情事。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並未涉及行政法規之適用,故無行政責任之問題。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理性溝通:建議您可再次與朋友進行溝通,明確告知其行為已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依《民法》相關規定,應返還您所支付的全部八萬元款項,並說明其單方扣留四萬元可能不具法律依據。
  2. 發函催告:若溝通無效,您可以考慮向朋友寄發存證信函,正式要求其返還八萬元款項,並載明若未於期限內返還,將依法採取進一步行動。存證信函可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
  3. 聲請調解:若朋友仍不願返還,您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透過公正第三方協助協商解決爭議。調解成立者,其效力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
  4. 提起民事訴訟:若調解仍無法解決,您最終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朋友返還八萬元款項(或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請求加倍返還)。

肆、結論

關於您預購朋友車輛並支付八萬元定金,後因朋友將車輛出售予他人而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之情形,朋友應有返還您所支付之全部八萬元款項的義務,其單方扣留四萬元作為損失賠償,在法律上可能較難成立,並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您可先與朋友溝通,若無結果,可考慮透過存證信函、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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