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跟朋友說可能過一兩年如果他要換車,想買他的車,朋友答應請我先匯八萬給他,前幾天在議價的時候,朋友認為我開價太低,說他為了我去更換很多高檔零件,後面就把車子賣掉,只願意退我四萬,說那是賠償他的損失,可是從頭到尾我都沒用過車子
您與朋友口頭約定未來將購買其車輛,並依朋友要求預先匯款新臺幣八萬元。然而,在後續議價過程中,朋友認為您開價過低,且聲稱因您的緣故更換了高檔零件,最終將車輛出售給他人,並僅願意退還您四萬元,主張另四萬元為其損失賠償。您從未使用過該車輛,對於朋友僅退還部分款項感到不解。
本案中,您與朋友之間雖為口頭約定,但因有預先匯款八萬元之行為,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此八萬元款項,在法律上應可推定為「定金」,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關於定金之返還,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在本案中,朋友將車輛出售予第三人,導致無法依原先約定將車輛出售給您,此行為應屬可歸責於朋友之事由,致契約無法履行。因此,朋友應有返還您所支付之八萬元定金的義務,甚至依前述法條,可能需加倍返還。
朋友單方主張扣留四萬元作為其更換零件的損失賠償,在法律上可能較難成立。由於您從未使用過該車輛,且朋友將車輛出售予他人,導致契約無法履行,其所稱之損失若非因您的違約行為所致,朋友便無權單方扣留定金。若朋友無法律上原因而扣留該四萬元,則可能涉及《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問題,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就目前您所提供的資訊判斷,朋友的行為主要涉及契約履行及定金返還的民事糾紛,尚難直接認定有構成詐欺或其他刑事犯罪之情事。
本案並未涉及行政法規之適用,故無行政責任之問題。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之責任。
關於您預購朋友車輛並支付八萬元定金,後因朋友將車輛出售予他人而導致契約無法履行之情形,朋友應有返還您所支付之全部八萬元款項的義務,其單方扣留四萬元作為損失賠償,在法律上可能較難成立,並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您可先與朋友溝通,若無結果,可考慮透過存證信函、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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