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證件借未成年購車衍生之法律責任與求償

我當初借雙證件給未成年買車(因為對方答應會給我保人費),但我只同意當保人,因為第一台車子額度不足,所以換了另一台,以為還是保人,結果到最後變成車主,我也不知道有什麼購車合同,對方都跟我說沒有,最後我去簽了一個貸款單因為我還是覺得我是保人,過沒多久我接收到車子保險的單子上面顯示我是車主,但後面我就想說算了因為款項都是對方繳分期, 結果今年2月我約了家長出來喬車子的問題 因為車子是兒子想要的結果他們也不要叫我自己處理,身上現在就是背貸款還有休學的情況,大部分他都是用語音跟我講事情的,但我也在聊天記錄中確實明確表示我只當保人,後面不知道什麼原因他跟車行完成手續,我沒有簽到購車合同單只簽到貸款,但我這邊有人證可以舉證說當初購車的時候我並不在場我也不在場證明,且我只承認我當保人,但我的證人是未成年,這樣可以嗎?那台車的貸款原本是23萬多,那現在我把車子賣掉需要再多繳快100,000的貸款,且休學了那段日子壓力很大都睡不好需要靠安眠藥睡覺這樣我可以跟對方和解金額是多少?加當初給的保人費40,000那有先拿了6000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當初基於協助未成年友人購車,同意出借雙證件並擔任保人,且約定收取保人費新臺幣4萬元(已收取6千元)。然而,在購車過程中,您並未簽署購車合同,卻在不知情或誤解下簽署了貸款單,最終車輛登記在您名下,使您成為車主及主要貸款人。目前車輛貸款尚有約新臺幣10萬元餘額,且對方(未成年友人及其家長)拒絕承擔責任。此事件已造成您休學、精神壓力大並需服用安眠藥等損害。您手上握有聊天紀錄可證明僅願擔任保人,並有人證可證明您未在場簽署購車合同,該人證為未成年。

貳、法律分析

本案情節複雜,可能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以下將逐一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與融資公司之貸款契約關係:

    • 您既已簽署貸款單,原則上應屬與融資公司成立貸款契約,您為該筆貸款之主債務人。因此,融資公司向您請求清償貸款,應屬有法律依據。
    • 然而,若您能證明簽署貸款單時,係因對方(未成年友人或車行)有詐欺(例如:明知您僅願擔任保人,卻故意誤導您簽署主債務人文件)或脅迫之情形,依《民法》第92條規定,您得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一旦撤銷成功,該貸款契約對您而言即自始無效,您便無須負擔貸款責任。
    • 此外,若您能證明簽署貸款單係出於重大錯誤(例如:誤以為是保人文件),依《民法》第88條規定,亦得主張撤銷該意思表示,但需證明該錯誤非因您的過失所致,且為交易上所重要之事項。
  2. 與未成年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關係: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未成年友人明知您僅願擔任保人,卻利用您的證件或誤導您簽署文件,導致您成為車主及貸款人,並因此受有財產上(貸款餘額、保人費差額)及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其行為應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您得向該未成年友人請求損害賠償。
    • 法定代理人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理人能證明其已盡監督之責,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應與未成年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不當得利: 若車輛實際由未成年友人使用,而貸款卻由您負擔,未成年友人應屬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您受有損害。您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未成年友人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
    • 未給付之保人費: 您與對方約定之保人費新臺幣4萬元,對方僅給付6千元,尚有3萬4千元未給付。此部分應屬契約債務不履行,您得向對方請求給付。
  3. 損害賠償範圍:

    • 財產上損害: 包括您因出售車輛後仍需負擔之貸款餘額約新臺幣10萬元,以及對方未給付之保人費新臺幣3萬4千元。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因本事件導致您休學、精神壓力大、需服用安眠藥等情事,您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對方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慰撫金。此部分金額法院會依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酌定。

二、刑事責任

  1. 詐欺罪: 若未成年友人或車行人員,明知您僅願擔任保人,卻故意以不實資訊或隱瞞重要事實,使您陷於錯誤而簽署貸款單,導致您財產受損,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檢察官偵查屬實,即會提起公訴。

  2. 偽造文書罪: 若購車合同上出現您的簽名,但您並未親自簽署,且係由他人偽造,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需釐清購車合同上簽名之真實性。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較無直接之行政責任問題。然而,若車行有不實銷售或詐欺行為,主管機關(如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處)仍可能介入調查並處以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刑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 通訊紀錄: 完整保存您與未成年友人之間所有關於借證件、擔任保人、購車過程、還款協商等之聊天紀錄(文字、語音訊息)。
    • 文件資料: 貸款單、保險單、車輛行照、車輛買賣契約(若有)、車貸繳款紀錄、車輛出售證明等所有相關文件。
    • 人證: 您的未成年證人雖為未成年,其證詞仍具證明力,法院會依其陳述內容及可信度判斷。建議請該證人提供書面證詞或準備出庭作證。
    • 醫療證明: 因壓力導致休學、就醫、服用安眠藥之相關診斷證明、收據等,以證明精神損害。
  2. 與對方協商:

    • 建議您可先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向未成年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張權利,要求其出面處理貸款事宜並賠償您的損失。明確告知對方若不處理,您將採取法律行動。
    • 在協商過程中,可提出您希望的和解金額,包含貸款餘額、未給付之保人費及精神慰撫金。
  3. 採取法律途徑:

    • 提起民事訴訟: 若協商不成,您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未成年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您的財產損失(貸款餘額、保人費差額)及精神慰撫金。同時,亦可主張撤銷因詐欺或錯誤而簽署之貸款契約。
    • 提起刑事告訴: 若您認為對方行為涉及詐欺或偽造文書,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刑事程序的啟動,有時也能促使對方更積極地出面解決民事糾紛。
  4. 諮詢專業律師:

    • 本案情節複雜,涉及多重法律關係,且證據蒐集與法律主張均需專業判斷。強烈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證據,儘速向專業律師諮詢,由律師協助您評估案件勝訴可能性、擬定訴訟策略,並協助您進行協商或訴訟程序。

肆、結論

關於您借出雙證件予未成年友人購車,卻意外成為車主並背負貸款一事,應屬涉及民事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及契約債務不履行,並可能主張撤銷因詐欺或錯誤而簽署之貸款契約;若對方有故意欺騙或偽造文書之行為,亦可能成立刑事上之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建議您應儘速蒐集完整證據,並在專業律師協助下,先嘗試與對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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