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車輛遭控侵占與警方處置爭議

車從111年借名登記購買後到115年2/17日從未脫離過我的管控、114年1月我就多次陸續請出名人辦理過戶、出名人卻惡意拖延不配合、我遲遲等不到出名人的過戶、我告知他說車輛的相關費用我會停止自動扣繳、直到過戶當天我在一併結清、114年間我還不斷的透過前妻轉達出名人配合辦理過戶、最後不得已請前妻轉達出名人要將此車輛過戶給前妻使用、結果不到三天時間出名人已經拿好我前妻的證件準備辦理過戶、後又因為得知我親自要將車子開去監理站辦理過戶後、事情又變卦、115年2月17日大年初一的日子、我開車開到一半遭警方攔查後警方隨即告知我說出名人告我侵占、當時警方將我的車扣留更將我的鑰匙也扣留後依照現行犯逮捕流程來處置我、我遭逮捕回派出所後、第一時間我就請公司會計將關於該爭議車輛的貸款繳費證明以及繳稅收據對話等等、相關文件立即整理好拿來派出所遞交給員警、結果員警當下完全無意願要協助釐清案件刑事民事歸屬、一心急著要放假年、急急忙忙的聯繫出名人請他前來派出所將車輛取回、我已經提供多數資料足以證明車輛是我的、警方依然草率的私自將我的財產有爭議的車輛以及鑰匙轉交給出名人、更把我帶往警察局拘留限限制性的一晚 隔天檢察官開庭第通知第一句話就說警方逮捕程序不合法我可以請回、後面在通知開庭都沒有就直接首度不起訴狀直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台端於民國111年以「借名登記」方式購買一輛汽車,並由出名人登記為車主,但車輛實際由台端管控並支付所有相關費用。自114年1月起,台端多次要求出名人辦理過戶,但出名人惡意拖延不配合。台端曾告知將停止自動扣繳車輛費用,直到過戶當天再結清。期間台端亦透過前妻協調過戶事宜,出名人一度同意過戶給前妻,後又變卦。

於115年2月17日,台端駕駛該車時遭警方攔查,警方告知台端因出名人提告侵占,遂將台端依現行犯逮捕,並扣留車輛及鑰匙。台端雖立即提供貸款繳費證明、繳稅收據及對話紀錄等資料證明車輛為台端所有,但警方疑未詳加釐清,便將車輛及鑰匙轉交給出名人,並將台端拘留一晚。隔日檢察官開庭時,當庭告知警方逮捕程序不合法,台端可請回,後續並直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借名登記關係之確認與過戶請求權:

    • 台端與出名人之間就該車輛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此為我國實務上所承認之無名契約,其性質應屬委任契約之一種。依此契約,台端為實際所有權人,出名人僅為名義上之登記所有權人。
    • 基於此借名登記關係,台端應可向出名人主張終止委任契約,並請求出名人履行將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台端之義務。若出名人仍不配合,台端應可向法院提起「請求移轉車輛所有權登記」之民事訴訟。
  2. 損害賠償請求權:

    • 出名人惡意拖延過戶,甚至向警方提告侵占,導致台端遭逮捕、車輛被扣留並轉交,以及後續的訴訟程序,此等行為可能已對台端造成財產上(如車輛使用利益損失、為處理案件所生費用)及非財產上(如精神痛苦、名譽受損)之損害。
    • 台端應可評估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法律依據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或基於借名登記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或債務不履行等規定。

二、刑事責任

  1. 關於台端遭控侵占罪部分:

    •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 本案中,該車輛雖登記於出名人名下,但依借名登記契約,實際所有權及支配權應歸屬於台端。台端持有該車輛,係基於其作為實際所有權人之地位,並非「持有他人之物」。因此,台端駕駛該車輛或拒絕將車輛交還出名人,應不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 檢察官已對台端作出不起訴處分,此一結果應可證明台端之行為不成立侵占罪。
  2. 關於出名人可能涉及誣告罪部分:

    • 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 若出名人明知該車輛係屬借名登記,且實際所有權人為台端,卻仍向警方謊報台端侵占,意圖使台端受刑事處分,則出名人之行為恐已涉及誣告罪。台端可考慮針對出名人提起誣告罪之告訴。
    • 然而,誣告罪之成立需證明出名人有「明知不實而虛偽申告」之故意,實務上證明此一主觀犯意有其難度。出名人可能會抗辯其誤認車輛為其所有,或不了解借名登記之法律性質。

三、行政責任

  1. 警方逮捕程序不合法之問題:
    • 依台端所述,檢察官已明確指出警方逮捕程序不合法。此一情況可能涉及警方執行職務之瑕疵,甚至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虞。
    • 台端若認為警方在逮捕、扣留車輛及鑰匙、未詳加釐清案情即將車輛轉交出名人等處置上,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應可向警政主管機關或監察院提出申訴或陳情,請求調查並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參、處理建議

  1. 優先處理車輛過戶問題:

    • 建議台端應立即委請律師發函予該出名人,要求其限期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若出名人仍不配合,應儘速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出名人應將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台端。同時,可聲請假處分,以保全車輛,避免出名人再次處分車輛。
  2. 蒐集並保全所有證據:

    • 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車輛購買、貸款繳納、稅費支付、保險、維修、使用紀錄、與出名人及前妻之對話紀錄(文字、錄音)、警方處理過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等相關證據,這些將是未來民事訴訟及刑事追訴的重要依據。
  3. 評估對出名人提起誣告罪告訴之可行性:

    • 考量檢察官已對台端作出不起訴處分,此為有利於台端之證據。台端可與律師討論,評估對出名人提起誣告罪告訴之勝訴可能性。若證據充足,此舉有助於嚇阻出名人再次不法行為。
  4. 評估對警方處置之申訴或國家賠償:

    • 針對警方逮捕程序不合法及未詳加釐清案情即處置車輛之行為,台端可考慮向警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在符合要件下,評估是否能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5.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 本案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等多重法律關係,且案情複雜。強烈建議台端儘速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並採取最有利之法律策略。

肆、結論

關於台端借名登記車輛遭出名人提告侵占一案,台端應可主張與出名人之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並據此請求出名人移轉車輛所有權。出名人提告侵占應不成立,且其行為恐涉及誣告罪。此外,警方逮捕程序不合法亦為事實。建議台端應積極透過法律途徑解決車輛過戶問題,並評估對出名人及警方之法律行動,同時務必尋求專業律師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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