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詢問關於刑期合併的次數限制以及最佳時機點。
關於「合併刑期可以兩次嗎?」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我們通常指的是「定應執行刑」的程序。當一個人犯了數個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且這些判決的刑期尚未執行完畢時,依據《刑法》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規定,受刑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裁定一個「應執行之刑」。
此類聲請並非僅限一次。只要有新的、未經合併處斷或定應執行刑的確定判決出現,原則上均得再次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因此,合併刑期(即聲請定應執行刑)應屬可以多次為之,並非僅限兩次。
關於「哪時候合併刑期會最好?」這個問題,實務上並無絕對的「最好」時機,但通常會建議在所有相關判決均已確定,且尚未開始執行或正在執行中時提出聲請,以利法院一次性裁定總體應執行刑。此舉有助於受刑人明確其總服刑期間,並避免因不同案件分開執行而造成的不便。此外,提早合併亦可能有利於假釋條件的計算與審核,因為假釋的門檻是依據「應執行刑」來計算的。
關於刑期合併(即定應執行刑),依現行法規應屬可以多次聲請。建議在所有判決確定後盡早聲請,以利總體刑期之計算與執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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