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校園性平事件中,若在原判決中因證人A在調查時因時間過太久,並且認為「有立案調查應該就是有這件事」所以回答調查委員時都已對回答,並且本案沒有其他具體證據。依照這兩點向校方提出申復後,校方駁回我的申復。現在有其他同學出來指認說當天並沒有這件事發生,還有另一位同學說告訴人跟他說他要告性平的理由與向校方講的不一樣,那請問我後續要怎麼做
您在校園性平事件中,原調查結果認定成立,並經向校方提出申復後,仍遭駁回。目前您掌握到新的事證,包括原調查中證人A的證詞可能存在瑕疵(因認為「有立案調查應該就是有這件事」而對調查委員的提問都給予肯定回答,且本案無其他具體證據),以及有其他同學出面指證當天事件並未發生,另有同學表示告訴人向其陳述的提告理由與向校方說法不一。您詢問後續應如何處理。
校方針對性平事件所做的處分,以及駁回您的申復,均屬於行政處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性平會之調查結果有異議時,得向學校提出申復;學校接獲申復後,應指定人員或另組審議小組處理。若申復結果仍遭駁回,您對於學校的申復決定仍不服,則應依《訴願法》規定,向學校的主管機關(例如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本案中,您所提出的新事證,包括原調查證人A證詞的瑕疵(可能影響原調查事實認定之正確性)以及其他同學的證詞(直接否認事件發生)和告訴人陳述不一(可能影響告訴人證詞可信度),均應屬足以影響原處分合法性或妥當性的重要事證。在訴願程序中,您可以主張原調查程序有瑕疵(例如未盡職權調查義務、證據認定有誤),或原處分事實認定錯誤,並提出這些新事證作為推翻原處分的理由。訴願機關應會審查原處分的事實認定、證據採納及法律適用是否合法妥當。
若校方最終的性平處分認定您有性平事件責任,告訴人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規定,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慰撫金)。然而,若您能透過訴願程序成功撤銷校方的行政處分,則告訴人請求民事賠償的基礎將會動搖。反之,若校方處分最終維持,您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您所掌握的新事證,對於民事訴訟中事實的認定亦有重要影響,若能證明事件未發生或告訴人陳述不實,將有助於您在民事訴訟中抗辯。
若原性平事件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規範的刑事犯罪,校方的行政處分與刑事責任是各自獨立的。即使校方認定性平事件成立,仍需由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才能確定刑事責任。反之,若您所掌握的新事證,特別是「告訴人跟他說他要告性平的理由與向校方講的不一樣」以及「其他同學出來指認說當天並沒有這件事發生」,若有明確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有故意虛偽陳述,意圖使您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嫌,則可能涉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
本案主要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的行政程序,以及可能衍生的民事與刑事責任,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在校園性平事件中申復遭駁回,並有新事證的情形,建議您應在法定期間內,針對校方駁回申復的決定提起訴願,並積極蒐集與保全所有新事證,作為訴願理由。同時,應評估新事證對於可能衍生的民事責任及刑事誣告罪的影響。務必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妥善維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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