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6-06

房屋買賣契約解約金返還諮詢

我名下有兩間房子,一間總價1519萬、一間3423萬,想要解約是否可以拿15%以下回來,因為經濟有困難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詢問名下兩間房屋(總價分別為新臺幣1519萬元及3423萬元)因經濟困難欲解約,並想了解是否能取回低於15%的款項。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關係,即房屋買賣契約的解除及違約金的處理。相關法律分析如下:

  1. 契約約定優先原則:首先,應先檢視您與賣方簽訂的兩份房屋買賣契約書中,對於「契約解除」及「違約金」是如何約定的。契約條款是判斷您解約後權利義務最直接的依據。

  2.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 若您購買的是「預售屋」,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規定,買方違反契約時,賣方得沒收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不得超過房屋總價款的15%。如果契約約定超過15%,超過的部分應屬無效,賣方僅能請求15%為上限的違約金。
    • 您提及「15%以下」的款項,可能與此項規定有所關聯。這表示若為預售屋,賣方最高僅能沒收總價款的15%作為違約金,剩餘款項應返還給您。
  3. 民法違約金酌減權

    • 即使契約中約定的違約金比例較高,或非預售屋買賣,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法院在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會考量多方因素,例如: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所受損害程度、締約時的預期、交易習慣等。您所提及的「經濟困難」,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成為法院酌減違約金的考量因素之一,但這並非當然減免違約金的理由。
  4. 損害賠償:若契約中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無效,賣方仍可依《民法》第227條及第216條請求因您解約所受的實際損害賠償。但賣方需舉證其所受損害,且賠償金額仍不得超過因契約履行可得之利益。

二、刑事責任

本案僅涉及契約履行與解除,應不致於產生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若為預售屋買賣,則應特別注意《消費者保護法》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相關規定,以保障您的權益。

參、處理建議

  1. 仔細審閱契約書:請務必找出兩份房屋買賣契約書,詳細閱讀其中關於「解約條款」、「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款項返還」等相關約定。確認房屋性質(預售屋、新成屋或中古屋)。
  2. 與賣方協商:在了解契約內容後,您可以嘗試與建商或賣方進行協商,說明您的經濟困難,看是否能達成和解,例如降低違約金比例、分期返還款項,或尋求轉讓契約的可能性。
  3. 準備相關證明:若您希望以經濟困難為由爭取較低的違約金,建議您可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以佐證您的經濟狀況確實面臨困難。
  4. 尋求專業協助:若與賣方協商未果,或契約內容複雜,建議您攜帶所有相關文件(如買賣契約書、付款證明等)向專業律師諮詢,由律師評估您的具體情況,提供最有利的法律策略與建議。

肆、結論

關於您因經濟困難欲解約兩間房屋買賣契約,並詢問是否能取回低於15%的款項,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解除與違約金的處理。若為預售屋,違約金上限應屬房屋總價的15%;若非預售屋或約定過高,仍有依民法酌減的空間。建議您應先詳細檢視買賣契約內容,並嘗試與賣方協商,若有疑義,應諮詢專業律師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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