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出版專業版與大眾版的團體諮商卡牌 會需要撰寫論文、發表還有後續的找廠商合作的這些流程 我已經擬好了MOU,上面還沒提及分潤的事情,但有提及分工 主要分工是我會去跑所有的行政流程,包括找廠商合作,教授只負責團體督導、論文指導 日後的分潤是為了當作給督導費用 如果我要找大學教授合作研發,請教授擔任主要顧問來做技術指導和專業建議 會觸犯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嗎?
您計畫與一位公立大學教授合作,共同研發並出版「團體諮商卡牌」,預計發行專業版與大眾版。教授將擔任主要顧問,負責技術指導與專業建議,並參與論文撰寫與發表。您已擬定合作備忘錄(MOU),其中提及分工,但尚未明確分潤細節,僅規劃日後分潤將作為教授的督導費用。您主要負責行政流程及廠商合作。您想了解此合作模式是否會觸犯「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本案主要涉及公立教師兼職的行政法規問題,而非您與教授之間的民事契約責任。您與教授間的合作備忘錄(MOU)屬於民事契約性質,若內容明確且雙方合意,原則上即具拘束力。然而,若教授的兼職行為違反相關法規,可能影響其履行契約的能力或導致行政懲處,進而間接影響雙方合作關係。
依您所提供之資訊,本案尚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公立大學教授兼職的適法性,主要應檢視「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規定:
兼職原則性限制: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專任教師原則上不得在營利事業機構兼職。此處所謂「營利事業機構」,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體。您所規劃出版的卡牌,有專業版與大眾版,並預計有「分潤」機制,應屬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
兼職例外情形:該原則第四點及第五點列舉了部分例外情形,例如:
事實涵攝:
結論:教授以「主要顧問」身分參與營利性質之卡牌出版,並收取「分潤」作為報酬,應屬涉及營利事業之兼職。此行為若未經教授所屬學校依循相關規定(特別是產學合作辦法)正式核准,恐有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虞,教授可能面臨行政懲處。
本案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虞。
考量上述法律分析,為確保合作的合法性與順利進行,建議您與教授採取以下措施:
關於您與公立大學教授合作研發並出版營利性質之諮商卡牌,教授擔任主要顧問並收取分潤之行為,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規定。此行為恐涉及營利事業兼職,建議務必請教授依循學校規定申請核准,並釐清報酬性質與支付方式,以避免觸法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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