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教師兼職研發卡牌之適法性

我想要出版專業版與大眾版的團體諮商卡牌 會需要撰寫論文、發表還有後續的找廠商合作的這些流程 我已經擬好了MOU,上面還沒提及分潤的事情,但有提及分工 主要分工是我會去跑所有的行政流程,包括找廠商合作,教授只負責團體督導、論文指導 日後的分潤是為了當作給督導費用 如果我要找大學教授合作研發,請教授擔任主要顧問來做技術指導和專業建議 會觸犯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計畫與一位公立大學教授合作,共同研發並出版「團體諮商卡牌」,預計發行專業版與大眾版。教授將擔任主要顧問,負責技術指導與專業建議,並參與論文撰寫與發表。您已擬定合作備忘錄(MOU),其中提及分工,但尚未明確分潤細節,僅規劃日後分潤將作為教授的督導費用。您主要負責行政流程及廠商合作。您想了解此合作模式是否會觸犯「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公立教師兼職的行政法規問題,而非您與教授之間的民事契約責任。您與教授間的合作備忘錄(MOU)屬於民事契約性質,若內容明確且雙方合意,原則上即具拘束力。然而,若教授的兼職行為違反相關法規,可能影響其履行契約的能力或導致行政懲處,進而間接影響雙方合作關係。

二、刑事責任

依您所提供之資訊,本案尚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

三、行政責任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公立大學教授兼職的適法性,主要應檢視「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規定:

  1. 兼職原則性限制: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專任教師原則上不得在營利事業機構兼職。此處所謂「營利事業機構」,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體。您所規劃出版的卡牌,有專業版與大眾版,並預計有「分潤」機制,應屬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

  2. 兼職例外情形:該原則第四點及第五點列舉了部分例外情形,例如:

    • 兼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職務,經學校核准者。
    • 參與產學合作計畫,經學校核准者。產學合作計畫通常會透過學校的正式程序進行,且報酬可能需經由學校專戶處理。
    • 兼任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非執行業務之董事,且經學校核准者,但有報酬上限及職務性質限制。
  3. 事實涵攝

    • 本案中,教授擔任「主要顧問」提供「技術指導和專業建議」,並預計收取「分潤」作為「督導費用」,此種報酬性質與產品銷售利潤直接掛鉤,應屬參與營利事業之行為。此行為恐有違反前述第三點原則性限制之虞。
    • 雖然教授的專業建議與其教學研究專長相關,但若未經學校正式核准,且其兼職內容涉及營利事業的實質參與及利潤分配,恐難直接適用第四點第一款之「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職務」而豁免。
    • 若此合作能透過學校的「產學合作」機制進行,並經學校正式審核與核准,且報酬依學校規定處理,則可能符合第五點之規定。然而,您提及已擬好MOU,且分潤是作為「督導費用」,應審慎評估其是否符合學校產學合作的具體規範。
  4. 結論:教授以「主要顧問」身分參與營利性質之卡牌出版,並收取「分潤」作為報酬,應屬涉及營利事業之兼職。此行為若未經教授所屬學校依循相關規定(特別是產學合作辦法)正式核准,恐有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虞,教授可能面臨行政懲處。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尚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虞。

參、處理建議

考量上述法律分析,為確保合作的合法性與順利進行,建議您與教授採取以下措施:

  1. 釐清教授所屬學校之兼職規定:請教授務必向其所屬大學的人事單位或相關業務單位,詳細諮詢關於教師兼職、產學合作或技術作價的具體規定與流程。不同學校可能會有細部差異。
  2. 循正式程序申請核准:若欲進行合作,請教授依循學校內部程序,向學校提出兼職申請,並取得正式核准。這通常需要填寫申請書、說明兼職內容、時間、報酬等,並經由系所、學院及學校層級審核。
  3. 調整報酬性質與支付方式
    • 將教授的報酬性質明確界定為技術指導費、顧問費、研究費等,並避免直接與產品銷售利潤掛鉤,以降低被認定為營利事業兼職的風險。
    • 若能透過學校的「產學合作」機制進行,報酬透過學校專戶處理,並依學校規定分配,以符合法規要求。
    • 若無法透過產學合作,且報酬仍為「分潤」性質,則確認學校對於此類兼職是否有特別的核准條件或限制,例如是否僅限於擔任非執行業務之董事等。
  4. MOU內容調整:在MOU中,明確載明教授兼職已獲學校核准(或正在申請中),並詳列雙方權利義務、報酬計算方式及支付管道,以符合法規要求並保障雙方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與公立大學教授合作研發並出版營利性質之諮商卡牌,教授擔任主要顧問並收取分潤之行為,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之規定。此行為恐涉及營利事業兼職,建議務必請教授依循學校規定申請核准,並釐清報酬性質與支付方式,以避免觸法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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