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離婚.先生長時間覺得我外遇 四處打電話要人家打他懷疑的外遇對象 搞得我身心疲憊, 平常先生對於兩小孩就不上心 平常主要照顧者也是我
您目前面臨先生長期懷疑您外遇,並四處打電話騷擾他人,導致您身心俱疲。此外,先生對於兩名子女的照顧不積極,主要由您負責。您因此希望能與先生離婚。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離婚事由、子女親權行使、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議題。
離婚事由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子女親權行使及扶養費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由夫妻各取一半。這部分需要清查雙方婚後財產狀況。
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但以請求之一方無過失者為限。若您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且對於離婚無過失或過失較輕,則可能向先生請求贍養費。
先生「四處打電話要人家打他懷疑的外遇對象」之行為,若涉及對特定人士進行恐嚇、散布不實言論毀損名譽,或教唆他人犯罪,可能分別觸犯刑法上之恐嚇罪、妨害名譽罪或教唆犯等。然而,這些行為主要針對「懷疑的外遇對象」,對您而言,其影響主要體現在造成您身心疲憊,進而構成民法上離婚事由。若先生對您有直接的言語或肢體暴力,則可能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刑事責任。
本案應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問題。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問題。
關於您因配偶長期疑心病、騷擾行為及對子女照顧不力而欲離婚之情形,應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或第10款「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之離婚事由。在離婚程序中,亦應一併處理子女親權行使、扶養費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議題。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及子女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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