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經用我老公的電腦登入過語音聊天程式 忘記沒有登出 但是線要離婚他開啟城市登入後 看到了我的對話紀錄 看到我跟我朋友開玩笑說我去約泡 現在要告我告的成嗎? 也有我的露股照片,就是我有發一張我裸體照給他 但看不到正面臉 就一張而已
您曾使用配偶的電腦登入語音聊天程式,但忘記登出。您的配偶在您未登出的情況下,登入該程式並查看了您的對話紀錄,發現您曾與朋友開玩笑提及「約泡」之事。此外,您的配偶也看到了您曾傳送的一張不露臉的裸體照片。目前您的配偶以此為由,表示要對您提告離婚。
關於離婚事由: 依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特定情形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本案中,您的配偶若欲以您聊天紀錄中的「約泡」玩笑話及裸照作為離婚事由,可能需要證明這些行為已構成該條文所列之情形。
關於侵害配偶權: 若您的配偶認為您的行為已侵害其基於婚姻關係之配偶權,導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然而,如同離婚事由的判斷,法院會審酌行為的嚴重性、對婚姻關係的影響程度等。單純的玩笑話或不露臉之私密照片,在無其他具體外遇事證下,應難以直接認定已構成侵害配偶權而需賠償。
通姦罪: 臺灣《刑法》上的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因此您不會有通姦的刑事責任。
妨害秘密罪: 您的配偶未經您的同意,利用您未登出的語音聊天程式,查看您的對話紀錄,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方法,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妨害秘密罪。
散布猥褻物品罪: 關於裸照部分,若您的配偶未經您的同意,將該照片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但依您所述,目前僅是您的配偶看到照片,尚未有散布行為,故此部分應尚不成立。若您的配偶有散布行為,您可考慮提出告訴。
本案目前所述情節,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 夫妻間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通常被認為屬於家庭活動或個人目的之範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則上不適用該法。
關於您的配偶以聊天紀錄中的「約泡」玩笑話及裸照提告離婚,單純的玩笑話和不露臉照片,在無其他實質證據下,應難以直接構成《民法》所定之離婚事由。然而,您的配偶未經同意查看您的聊天紀錄,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建議您應積極與律師諮詢,評估自身權益,並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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