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五月申請調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條法定文件之影本。 依照管委會格式填寫,申請理由:查閱社區運作細節 被管委會駁回理由為:與申請目的不符。 請問這種文件調閱申請,需要什麼特殊的法律用語才能調閱嗎? 我以為法規明定不得拒絕之項目,照流程走即可。 懇請解惑與建議,感謝您的幫忙。
您於五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向管委會申請調閱法定文件之影本,並以「查閱社區運作細節」作為申請理由。然而,管委會以「與申請目的不符」為由駁回您的申請。您想了解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用語才能調閱這些文件,以及相關的法律建議。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通知區分所有權人,並應隨時提供區分所有權人查閱。」
本條文明確賦予區分所有權人(即您)查閱上述文件的權利,且條文中並未限制區分所有權人查閱的目的或理由。因此,管委會以「與申請目的不符」為由拒絕您的申請,應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侵害了您作為區分所有權人的法定權利。
若管委會持續拒絕提供,您可能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請求管委會履行其法定義務,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管委會提供文件供您查閱。
就管委會單純拒絕提供文件查閱的行為,通常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除非管委會成員有涉及偽造文書、侵占、背信等其他犯罪行為,否則此類爭議主要屬於民事或行政範疇。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四、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本案中,管委會若違反第35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供區分所有權人查閱,經主管機關(通常為地方政府的都發局或建管處)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可依據上述條文對管委會處以行政罰鍰,並要求其改善。
本案主要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申請調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法定文件遭管委會駁回一事,管委會以「與申請目的不符」為由拒絕,應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您無需使用特殊的法律用語,只要明確引用法條即可。建議您先再次書面申請並溝通,若仍遭拒,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考慮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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