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花蓮地檢署的傳票 寫詐欺等 但是事實不是如此 問題一: 發生時間已是半年以前 記憶有點模糊 請問該怎麼回答比較好 事實是 公務車使用 結束里程實際尾數是19 但是我事情忙完會移車距離大概200-300公尺(移到停車場) 所以我先寫20 後來忙完移車後 沒有去注意里程表 兩天後政風督導發現 怎麼實際顯示19 我紙本登載寫20 送到地檢署 想問該如何回應比較妥當
您收到花蓮地檢署的傳票,案由為「詐欺等」,主要涉及半年前公務車使用紀錄的里程登載問題。您表示當時因忙碌,先在紙本登載預計的里程尾數「20」,但實際結束里程為「19」。在移車至停車場(約200-300公尺)後,未再確認里程表。兩天後,政風督導發現紙本登載與實際里程不符,因此將案件送至地檢署。
本案主要係因公務車里程登載不符所引發的刑事偵查,通常不會直接涉及民事賠償責任,除非公務機關因您的行為實際遭受財產上損害(例如:因虛報里程導致額外支出油料費等),且該損害與您的行為有因果關係。然而,以您所述的1公里差異,且係因疏忽所致,應不致產生實質民事損害。
您所收到的傳票案由為「詐欺等」,因此主要需釐清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或其他相關罪名。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處分財產、導致財產損害,且行為人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就您的情況而言:
因此,若您能向檢察官清楚說明當時的狀況,證明您並無詐欺取財的故意,則本案應屬不成立詐欺罪。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等): 若公務車的里程登載表被認定為公文書或業務上作成的文書,且您有「偽造、變造」的行為,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則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然而,偽造文書罪同樣要求行為人有「偽造、變造」的故意。若您僅是因疏忽或忙碌導致登載錯誤,而非故意捏造不實內容,則應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即使刑事責任最終不成立,您在公務車里程登載上的疏失,仍可能涉及違反公務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定或管理辦法。政風單位介入調查,即可能導向行政懲處。這部分會依據您所屬機關的內部規定而定,可能會有口頭告誡、申誡等處分。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
關於您公務車里程登載不符而收到詐欺傳票一事,關鍵在於您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若您能向檢察官清楚說明當時因忙碌及疏忽所致,並無詐欺取財的故意,則應不成立詐欺罪。建議您誠實配合調查,並詳細說明事實經過,必要時可考慮尋求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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