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15y) 把我寫的小說放在某原創網並參加該網站舉辦的原創小說比賽,目前劇情大約寫到1/6處,由於A (16y) 沒有網站帳號我把電子檔寄過去,A看完:"我好想寫個自己的版本,我不會公開,不行我現在超有靈感。" 我:"別吧,我怕我自慚形穢...等等那我還是聽聽看好了。" A分享後 我:"這跟我的設定邏輯不符。" A:"沒關係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三天後我看到A把這想法寫成極短篇登上校刊,沒標我名字,怎麼辦
您(15歲)將您創作的小說(約1/6進度)分享給朋友A(16歲)。A在聽取您的設定與想法後,表示想寫自己的版本,並在三天後將其想法寫成極短篇刊登於校刊,但未標註您的姓名。您想了解此行為是否涉及法律問題。
本案應涉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您的原創小說,即使尚未完成,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著作」,並依同法第10條規定,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依您所述,朋友A在聽取您的設定邏輯後,將其想法寫成極短篇並刊登於校刊,此行為可能涉及以下著作權侵害:
若上述權利確實受到侵害,您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向朋友A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朋友A為未成年人(16歲),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可能需與朋友A負連帶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亦設有刑事責任。例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依同法第91條規定,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著作人同意而公開發表其著作,或未依規定標示著作人姓名,依同法第93條規定,亦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由於朋友A為未成年人(16歲),其行為應受《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範。若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將移送少年法院處理,而非直接進入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少年法院會考量其年齡、動機、行為情節等因素,決定是否施以保護處分或轉介輔導等。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由於您與朋友A均為未成年人,本案在處理上會受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影響。在考量法律責任的同時,亦應著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與輔導。
關於您的小說設定被朋友A改作並刊登於校刊一事,應屬涉及《著作權法》中改作權、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的侵害。此行為可能產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且因朋友A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亦可能需負連帶責任;刑事部分則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建議您先蒐集證據,並嘗試與朋友A及其家長、學校進行溝通協商,若仍無法解決,再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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