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刊刊登他人小說改作之著作權問題

我 (15y) 把我寫的小說放在某原創網並參加該網站舉辦的原創小說比賽,目前劇情大約寫到1/6處,由於A (16y) 沒有網站帳號我把電子檔寄過去,A看完:"我好想寫個自己的版本,我不會公開,不行我現在超有靈感。" 我:"別吧,我怕我自慚形穢...等等那我還是聽聽看好了。" A分享後 我:"這跟我的設定邏輯不符。" A:"沒關係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三天後我看到A把這想法寫成極短篇登上校刊,沒標我名字,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15歲)將您創作的小說(約1/6進度)分享給朋友A(16歲)。A在聽取您的設定與想法後,表示想寫自己的版本,並在三天後將其想法寫成極短篇刊登於校刊,但未標註您的姓名。您想了解此行為是否涉及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應涉及《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權。您的原創小說,即使尚未完成,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著作」,並依同法第10條規定,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

依您所述,朋友A在聽取您的設定邏輯後,將其想法寫成極短篇並刊登於校刊,此行為可能涉及以下著作權侵害:

  1. 改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其他著作之權利。朋友A將您的設定邏輯發展成自己的極短篇,若其內容與您的創作具有實質近似性,且係利用您的原創構想,則應屬對您著作的「改作」。未經您的同意進行改作,可能侵害您的改作權。
  2. 公開發表權侵害:《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發表其語文著作之權利。朋友A將其改作後的極短篇刊登於校刊,應屬「公開發表」行為。由於該改作未經您的授權,此行為可能侵害您的公開發表權。
  3. 姓名表示權侵害:《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藝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朋友A未標註您的姓名,可能侵害您的姓名表示權。
  4. 重製權侵害:《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校刊的刊登行為,亦可能涉及對該改作作品的「重製」,若該改作侵害您的著作權,則重製行為亦可能構成侵害。

若上述權利確實受到侵害,您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向朋友A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朋友A為未成年人(16歲),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可能需與朋友A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亦設有刑事責任。例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依同法第91條規定,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著作人同意而公開發表其著作,或未依規定標示著作人姓名,依同法第93條規定,亦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由於朋友A為未成年人(16歲),其行為應受《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範。若經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將移送少年法院處理,而非直接進入一般刑事訴訟程序。少年法院會考量其年齡、動機、行為情節等因素,決定是否施以保護處分或轉介輔導等。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由於您與朋友A均為未成年人,本案在處理上會受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影響。在考量法律責任的同時,亦應著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與輔導。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務必保留您的原創小說電子檔、與朋友A的對話紀錄(包含您寄送電子檔的證明、對話內容等),以及刊登於校刊的極短篇作品,作為日後協商或主張權利的證據。
  2. 與朋友A溝通:建議您先與朋友A進行理性溝通,告知其行為可能已侵害您的著作權,並要求其停止侵害行為(例如:停止進一步刊登或散布該作品),並在校刊上進行更正或補註您的姓名。
  3. 與朋友A的家長溝通:若朋友A不願配合,或您認為有必要,可請您的家長陪同,與朋友A的家長進行溝通,說明情況並尋求解決方案。由於朋友A為未成年人,其家長在法律上可能需負連帶責任,因此家長的介入有助於促成和解。
  4. 尋求學校協助:由於事件發生在校園內並涉及校刊,您亦可向學校老師或行政單位反映,請求學校協助調解或處理。
  5. 諮詢專業律師:若上述溝通與協商均無法解決問題,或您希望採取更正式的法律行動,建議您與您的家長一同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評估具體情況,提供更詳細的法律意見,並協助您主張權利。

肆、結論

關於您的小說設定被朋友A改作並刊登於校刊一事,應屬涉及《著作權法》中改作權、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的侵害。此行為可能產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且因朋友A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亦可能需負連帶責任;刑事部分則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建議您先蒐集證據,並嘗試與朋友A及其家長、學校進行溝通協商,若仍無法解決,再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社區機械停車位違規與管委會處置之法律風險評估

社區機械停車格沒有合格許可證跟正常維修紀錄 工務局有來過一次也有給公文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4年12月19日人民陳情案件(H251219-2106)及本局115年1月19日勘查紀錄表暨採證照片辦理。 二、旨揭建築物領有89重使字第563號使用執照,依執照登載所示,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建築物樓層數為「地上8層、地下1層」,地下1層敷設有33輛機械停車位,經本局115年1月19日派員勘查,現場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第77條第1項、第77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 (一)地下1層現況計有19輛機械停車位,與原核准數量不符,涉及未經核准擅自拆除機械停車設備之變更使用行為。 (二)機械停車設備未依規定辦理安全檢查合格領有使用許可 證。 (三)貴管理委員會雖陳述擅自拆除機械停車設備之變更使用行為為建商所為,惟查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下1層停車位為建築物所有權人共同持有,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 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貴管理委員會係具實質管理能力者,仍應負起設備合法使用之狀態責任。 三、是以,應請立即停止使用,為維護貴管理委員會權益,請貴管理委員會於主旨所定期限前改善或補辦手續;若於旨揭改善期間屆滿前,已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使用管理科,以資憑辦,否則,倘逾旨揭期限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完竣者,本局得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如已依原核准圖說恢復原狀者,請檢附「改善前、施工 中、改善後」相片。 (二)如已向本局建照科(洽詢電話29603456分機5851)補辦完成變更使用執照及已辦理安全檢查合格領得使用許可證者,請檢附核准函(含備查圖說)及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四、前開機械停車設備於申請安全檢查取得使用許可證期間,仍請善盡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任。 五、相關法令摘錄如下: (一)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二)建築法第73條第2項(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在此限。」。 (三)建築法第77條之4第1項及第2項:「一、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二、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四)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略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一、違反第73條第2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二、未依第77條第1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五)建築法第95條之2:「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違反第77條之4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管委會有先要開一場住戶大會討論這件事情但沒有一個機械車格使用人出席後續有先發公告提醒他們要申請許可證跟維修保養(保養廠商也因為長期不維修他們不願意再繼續來保養) 後面管委會有將已打危險的機械車格做斷電,後續管委會都有陸續發公告提醒他們,但就是沒人要面對 所以管委會直接要改進出方式改為車牌辨識 更換設備費用都有拆比例分 沒有全部都是機械車格人負擔 這部分管委會會有什麼問題嗎? 公告有寫到會斷電因為設備已有危險性 另外管委會群組都有先提供廠商報價單跟請款單 監察委員也提供了大章同意蓋上報價單

2026-06-11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