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被造謠為第三者 提出誹謗刑事訴訟,檢察官因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 被告已承認有說 造成猜測言論 但不是故意 也只跟特定人士 但被告所謂的特定人士是 《男性友人 女朋友 之好友》 能直接造成言論傷害 礙於誹謗需散佈於眾受阻 我該提起再議還是專攻民事呢?
您因被造謠為第三者而對被告提起刑事誹謗訴訟,但檢察官以證據不足為由,對被告做出不起訴處分。被告雖承認有說過造成猜測的言論,但辯稱並非故意,且僅告知「特定人士」(男性友人、女朋友之好友)。您目前面臨的困境是,由於刑事誹謗罪需證明「散布於眾」的要件,您不確定應提起再議,還是轉向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案若被告的言論確實不實,且已損害您的名譽,即使未達刑事誹謗罪「散布於眾」的程度,您仍可能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被告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條依據:
事實涵攝:
您已提起刑事誹謗訴訟,但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誹謗罪的成立門檻較高。
法條依據:
事實涵攝: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綜合考量刑事與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及舉證難度,給予您以下處理建議:
關於刑事再議:
關於民事訴訟:
關於您被造謠為第三者一事,在刑事誹謗案件獲不起訴處分後,若無新的有力證據足以推翻檢察官的判斷,提起刑事再議的難度可能較高。然而,針對被告侵害您名譽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應屬更為可行且有機會獲得賠償的法律途徑。建議您優先考慮蒐集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具體訴訟策略及勝訴可能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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