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階段:衝突與達成不追究之共識(5月8日) 當事人(我,17歲未成年人)先前與相對人 A(當事人男朋友哥哥的女朋友)發生爭執。吵完後,相對人 A 於 5 月 8 日下午 10:20 主動傳送訊息承諾:「反正影不影響是其次,就這樣了,事情到此為止。」 雙方在通訊軟體上達成不後續追究的共識。當事人隨即在 Instagram(IG)上封鎖 A。  第二階段:當事人的日常發文與相對人之對號入座 封鎖 A 之後,當事人在個人的 Threads(脆)和 IG 便利貼上發表了一些個人的感情觀與心情抒發(內容主要為看不過出軌行為、把感情當公審工具等言論)。當事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透露任何人的身分特徵。然而,相對人 A 卻主動對號入座。  第三階段:相對人 A 繞道私訊騷擾與隱含威脅 相對人 A 發現被 IG 封鎖後,特地繞到 Threads 傳送陌生訊息給當事人,質疑當事人「在講誰」,並用輕佻且強迫的口吻逼問「要回訊息喔喔」,甚至搬出家人進行隱含威脅的發言(「你家人知道你會這樣在脆講別人嗎?」)。當事人對此採取限制帳號、完全不回應的冷處理。  第四階段:相對人 B(男友妹妹)在外捏造事實、散播謠言 與 A 關係匪淺的相對人 B(當事人男朋友的妹妹,即辜某)隨之介入,主動私訊多位共同好友(包括一位認識當事人的妹妹)。B 在對話中捏造不實事實,指控當事人「在便利貼嗆我女朋友(指 A)」,並將 A 私訊逼問當事人的對話截圖轉傳給第三人看,惡意中傷當事人的名譽,並在背後公開辱罵當事人**「北七」**。B 甚至在私訊中親口向朋友承認,她發現當事人疑似把她們隱藏了。  第五階段:四個帳號集體串聯,利用部落背景與隱藏舉動公開霸凌 隨後,相對人 A、B 及另外兩名友人(共四個社群帳號)惡意串通,利用 IG 便利貼功能玩「接龍造句」。由於她們深知當事人是**「涼山部落」的人,且 B 發現當事人將其隱藏,四人便刻意用「饅頭山」、「八卦山」等諧音與借代詞包夾當事人,並由 B 在便利貼寫下:「嗆人之前還懂的要先隱藏餒嘿嘿嘿」**,以此具體影射並嘲諷當事人的隱藏舉動。最後,B 還將這個集體影射霸凌的便利貼畫面截圖,直接公開發布在自己的 IG 限時動態上炫耀,對外擴大散布。1. 刑事責任(共同正犯): 相對人等集體利用便利貼、公開限時動態影射當事人的原住民部落背景,並公開辱罵「北七」、捏造事實造謠,是否共同構成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及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2. 抗辯免責之反駁: 若對方辯稱是因當事人 Threads 文章(內容不指名道姓、無身分特徵)影射在先,其行為屬於合理反擊,在法律實務上是否能作為阻卻違法之理由?(當事人發文與對方具體捏造事實、族群影射霸凌,是否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3. 未成年告訴程序與隱私: 當事人現年 17 歲,告訴乃論之 6 個月時效正在倒數。若不想讓父親知情,是否可僅由母親(法定代理人之一)同意或由阿姨陪同,在時效內合法完成報案提告?後續地檢署與法院公文是否可指定送達地址以防其他家人知悉? 4. 民事賠償: 本案是否可依民法第 184 條及第 195 條共同侵權行為,向上述相對人請求共同負擔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要求於社群平台張貼公開道歉啟事以回復名譽?
本案當事人(17歲未成年人)與相對人A(男友哥哥女友)發生爭執後,雙方曾達成不追究共識。然而,當事人後續在社群媒體上發表個人心情抒發,未指名道姓,卻遭相對人A對號入座,並透過Threads私訊騷擾及隱含威脅。隨後,相對人B(男友妹妹)介入,向共同好友捏造不實事實,指控當事人「在便利貼嗆我女朋友(指A)」,並轉傳A的私訊截圖,公開辱罵當事人「北七」。最終,相對人A、B及另兩名友人共四個帳號集體串聯,利用IG便利貼功能,以「饅頭山」、「八卦山」等諧音影射當事人的原住民部落背景,並嘲諷當事人「嗆人之前還懂的要先隱藏餒嘿嘿嘿」,B更將此集體霸凌截圖公開發布於IG限時動態,擴大散布。
本案相對人A、B及另兩名友人(共四人)的行為,包括捏造不實事實、公開辱罵、影射原住民部落背景並嘲諷,應屬侵害當事人名譽權及人格權之行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相對人等四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應屬《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稱之「共同侵權行為」,應就其侵害當事人名譽權及人格權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當事人應得向相對人等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為回復名譽,當事人亦可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求相對人等在社群平台張貼公開道歉啟事。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相對人B公開辱罵當事人「北七」,以及相對人等四人集體利用IG便利貼玩「接龍造句」,以「饅頭山」、「八卦山」等諧音影射當事人的原住民部落背景,並由B寫下「嗆人之前還懂的要先隱藏餒嘿嘿嘿」,再將此截圖公開發布於IG限時動態,這些行為應屬在「公然」場合,以言語、文字或圖畫「侮辱」當事人,貶損當事人的人格與社會評價。此等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若相對人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應屬共同正犯。
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 相對人B向多位共同好友私訊,捏造不實事實,指控當事人「在便利貼嗆我女朋友(指A)」,並將A私訊逼問當事人的對話截圖轉傳給第三人看,惡意中傷當事人的名譽。此行為應屬「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且是「散布文字、圖畫」的方式,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若相對人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應屬共同正犯。
抗辯免責之反駁: 若對方辯稱當事人Threads文章影射在先,其行為屬於合理反擊,此抗辯在法律實務上能否作為阻卻違法之理由,應有疑義。當事人發文內容為個人感情觀與心情抒發,並未指名道姓或透露身分特徵,屬於言論自由範疇。相對人等的回應行為,包括捏造不實事實、公開辱罵、影射族群背景並公開散布,其內容與方式已明顯逾越合理反擊的界線,且嚴重侵害當事人名譽與人格。法院在判斷時,應會考量雙方言論的內容、目的、方式及對社會評價的影響,本案相對人等的行為應難以被認定為符合比例原則的合理反擊,而阻卻其違法性。
本案目前所描述之事實,應較無直接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然而,若涉及網路霸凌情節,主管機關(如教育部)對於校園霸凌事件有相關處理機制,但本案當事人與相對人似非同校學生,故較不適用。
本案若涉及對原住民族群的歧視或侮辱,可能觸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精神,但該法主要為宣示性條文,較無直接刑事或民事罰則。然而,此類言論在法院審理時,應會被視為加重侵害名譽權情節之考量因素。
關於本案當事人遭相對人等網路霸凌、捏造事實、公開辱罵及影射族群背景之行為,應涉及《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及加重誹謗罪,並構成《民法》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當事人應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刑事責任追究及民事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公開道歉)。考量當事人為未成年人,建議應儘速由母親陪同諮詢專業律師,並在時效內完成證據保全與提告程序。關於公文送達地址,雖可請求指定,但仍無法完全保證不寄送至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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