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變價分割筆錄及銀行拍賣抵押物裁定,兩邊都送強制執行而主案為變價分割,目前6月鑑價單位已將報告送入執行處,大概何時會進入法拍? 2、系爭不動產之大樓管理費因未繳而管委會已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產權持分由我方及乙方共有且已離婚,針對支付命令管委會可向雙方請求還是單方即可?還是連帶請求?
您詢問關於共有不動產因變價分割及銀行拍賣抵押物裁定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目前鑑價報告已送交執行處,想了解後續進入法拍的時程。同時,您也提到系爭不動產因未繳大樓管理費,管委會已聲請支付命令,由於產權由您與前配偶共有,想釐清管委會可向單方、雙方或連帶請求管理費。
關於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在鑑價報告送入執行處後,法院通常會依據鑑價結果核定拍賣底價,並排定拍賣期日。此過程會涉及公告、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等程序。由於法院案件量、內部作業流程以及有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等因素,難以精確預估何時會進入實際的法拍程序。一般而言,從鑑價報告送達至第一次拍賣,可能需要數週至數個月不等的時間。
依據《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法院在收到鑑價報告後,會進行底價核定、公告拍賣、通知相關當事人等步驟。若第一次拍賣流標,還可能會有第二次、第三次拍賣,每次拍賣之間亦有一定間隔時間。因此,建議您持續關注法院的執行進度通知。
針對系爭不動產之大樓管理費,因產權由您與前配偶共有,且管委會已聲請支付命令,此筆費用應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所稱之「應分擔之公共基金及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若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在共有不動產的情況下,共有人對於因共有物所生之債務,通常會被視為連帶債務人,亦即管委會應得向全體共有人(即您與前配偶)連帶請求給付。即使您與前配偶已離婚,此債務係因共有不動產所生,對外仍應由共有人共同負責。管委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時,通常會將所有登記的共有人列為債務人。
因此,管委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應屬可向您與前配偶雙方連帶請求。若其中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則可再依內部約定或持分比例向另一方請求分擔或償還。
本案所涉事項主要為民事財產權糾紛及債務履行問題,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所涉事項主要為民事財產權糾紛及債務履行問題,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所涉事項主要為民事財產權糾紛及債務履行問題,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共有不動產的強制執行時程,因涉及法院作業及程序,難以精確預估,建議您持續追蹤法院通知。至於大樓管理費,因您與前配偶為共有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應屬對管委會負有連帶給付責任。建議您儘速處理積欠的管理費,並可考慮與前配偶協商分擔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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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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