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我老公婚前欠了車貸,名下無財產及薪資可執行。婚後我給他買了壽險「遠雄人壽30年定期壽險FD6」,今年二月買的,目前還沒有產生解約金,壽險要保人是他本人,受益人應是照順位的。近日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內容如下: 主旨:禁止債務人蘇凱(身分證統一編號:B********號)在說明二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7341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蘇俊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旨揭債權,在新臺幣(下同)218,498元,及自10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14計算之利息、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執行費1,756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三、旨揭保險契約債權,指保險契約所生之債權。非繼續性債權部分,效力及於本命令到達第三人時,債務人已申請理賠或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已終止之解約金、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含投資型保單之帳戶價值)、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即預估解約金)及其他保險給付債權或得行使之各項權利;繼續性債權部分,除前述範圍外,效力並及於本命令到達後,將來應受及增加之年金、紅利及其他繼續性給付債權。 四、本命令之效力不及於: 1、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 2、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 3、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公告之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 4、主約為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之下列附約:(1)長年期附約無解約金。(2)長年期附約有解約金,但主契約終止得領取之解約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及債權人之債權額。(3)一年期附約。(4)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5、非繼續性之保險給付、每期繼續性保險給付,扣除手續費後,不足新臺幣2,000元。 五、第三人向本院陳報扣得特定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後,至該特定保單執行程序終結前,倘因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數額變更致未逾所定數額者,第三人應再依說明十一辦理。 六、倘債務人姓名不符,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相同者,仍應依本命令扣押,並覆知本院。 七、依本命扣押時,第三人應向本院陳報債務人之通訊地址。倘扣押無著,則毋庸陳報。 八、扣押繼續性給付時,第三人並應陳報其繼續性給付項目之內容為何,另給付事由已否發生、已否開始給付、給付之起、迄日、週期、條件為何? 九、債務人有保單借款、墊繳保費者,第三人應陳報本命令到達第三人之日,保單借款、墊繳保費之數額(含利息)。 十、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禁止處分(含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扣押及行政禁止處分等),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禁止處分之核發法院、機關之發文字號、案號、扣得金額及其命令、處分影本,另向核發其他執行命令、處分之法院、機關陳報本命令。 如將來另有併案執行之債權時,在全部債權受償前,本扣押命令繼續生效。 十一、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執行無結果或依本命令不予扣押者,得依附件一書狀;執行有結果者,得以主約個數分別依附件二書狀填安後,以傳真、逕送或郵寄方式送達本院。 十二、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得將債務人之上開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十三、債務人若有下列情事,請速陳報本院:1、已聲請更生、清算或破產。2、經消債法院裁定保全處分。3、經消債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4、其他依法應停止執行之事由。 十四、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規定介入權之程序: 1、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得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向保險人申請行使介入權,並依保險人通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向本院支付,再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前述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本命令送達保險人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如欲行使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規定介入權,請逕向第三人洽詢。 2、第三人如於本命令送達第三人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接獲保險法第123條之2第1項各款所列之人表示欲行使介入權,且經審查符合同條所定要件,應向本院陳報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介入之保險契約名稱、保單號碼及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第三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 3、第三人依前項向本院陳報上開資料後,倘依上開規定變更新要保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新要保人姓名、保險契約名稱、保單號碼;若未依上開規定變更新要保人,亦應於上開三個月期間屆滿時,即向本院陳報行使介入權未生效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十五、檢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影本予債權人。 想問,我目前應該怎麼做,才能對家人比較有保障。我上網查都說可以用介入權,但是目前還未產生解約金。也有說可以請老公打電話到遠雄人壽更改受益人,改成我或是我們女兒,這樣我們會不會觸法? 但我各人,婚後名下有車有公司,如果受益人改成我,我這邊會有問題嗎?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資訊,您的先生在婚前有車貸債務,目前名下無財產及薪資可供執行。您在婚後為先生購買了一份「遠雄人壽30年定期壽險FD6」,要保人為您的先生,受益人依順位。該保單目前尚未產生解約金。近日,您收到了法院的執行命令,主旨為禁止您的先生(債務人)收取或處分其對遠雄人壽(第三人)的保險契約債權,遠雄人壽亦不得對您的先生清償,扣押金額為新臺幣218,498元及相關利息、費用。該命令明確指出扣押範圍包含已申請理賠或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已終止之解約金、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以及「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即預估解約金)」等。您想了解目前應如何處理,才能對家人有保障,並詢問關於行使介入權及更改受益人是否可行,以及是否會觸法或對您個人資產產生影響。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強制執行及保險法相關規定。法院核發的執行命令,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及第115條之1第1項規定,對您先生作為要保人的壽險契約債權進行扣押。這表示,您的先生未來若有權利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在扣押金額範圍內,將會被法院扣押以清償債務。
關於保險契約債權之扣押範圍:
關於介入權之行使:
關於更改受益人:
就您所詢問的行為,包括行使介入權或更改受益人,一般而言,若依循法律規定程序進行,並無涉及刑事責任之虞。行使介入權是《保險法》所賦予的合法權利,旨在保障家庭權益。更改受益人亦為要保人的合法權利。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您的先生與您有共同意圖,透過虛偽或不法手段惡意脫產,意圖損害債權人權益,否則單純的保單權利變動,應不致構成《刑法》上的損害債權罪或其他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立即聯繫遠雄人壽保險公司:
行使介入權以保全保單:
關於更改受益人:
關於您個人資產的影響:
關於您先生婚前債務導致壽險保單遭法院扣押一事,最直接且合法的處理方式是依據《保險法》第123條之2行使「介入權」。即使目前保單尚未產生解約金,仍建議您儘速向遠雄人壽確認行使介入權的具體程序與期限,並完成相關手續,以保全該保單。單純更改受益人並無法阻止法院對解約金的執行。行使介入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在合法程序下進行,應不致產生刑事責任,也不會直接影響您個人的資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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