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監視影像顯示死者曾兩度進出現場,相關原因及接觸對象尚未查明 監視畫面顯示死者於案發前曾兩度進出樓頂區域,而非單次前往後立即發生事故。 然關於: 折返原因為何; 兩次進出間之停留地點; 期間是否曾接觸特定人士; 是否曾接收訊息、電話或其他刺激因素; 均未見完整調查紀錄。 此部分涉及死者於案發前之最後行動歷程,對事件真相具有重要關聯性,應有進一步調查必要。 二、相關物證與心理狀態間之因果關聯尚缺乏專業鑑定支持 本案關於死者心理狀態之認定,主要引用書包內之藥物、身心調適假單及部分文字內容作為判斷依據。 惟上述資料究竟是否足以推論死者當時心理狀態,仍涉及醫療專業判斷。 家屬迄今尚未見: 主治醫師正式意見 精神醫療專業評估 用藥與行為間之關聯分析 即逕將部分資料作為死因推論依據。 為求客觀周延,建請補充相關專業意見,以確認現有推論是否具充分依據。 三、現場動線及監視涵蓋範圍尚未完全排除第三人介入可能 案發地點存在多個出入口及監視死角。 目前資料雖顯示監視畫面中主要拍攝到死者身影,惟就全部出入口、相通區域及監視涵蓋範圍而言,是否已足以完全排除第三人進出之可能,尚有進一步釐清空間。 基於刑事偵查應排除合理懷疑之原則,建請重新檢視完整動線及相關影像資料。 四、案發前後校內異常訊息傳播情形尚待釐清 據家屬了解,案發當日校內即快速出現與死者有關之討論及傳聞。 此類訊息來源為何、是否涉及特定事件、衝突、人際壓力、霸凌或其他因素,目前尚未見完整調查結果。 由於校園人際關係及事件背景,可能與死者案發前心理狀態及行為決策具有關聯性,建請進一步訪查相關師生及訊息來源。 綜上所述,家屬並非預設本案必然涉及他殺或第三人犯罪行為,而係認為目前仍有數項重要事實及證據尚未獲得完整調查,現有資料尚不足以完全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為求程序完備及還原事件全貌,懇請貴署就前述事項補充調查,以釐清真相,俾使家屬得以信服調查結果。 我要如何寫狀紙?
本案涉及家屬對於一起死亡案件之調查結果存有疑慮,認為目前偵查尚有數項重要事實及證據未獲完整調查,不足以完全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家屬具體提出四點疑慮,包括:死者案發前進出現場之原因及接觸對象未明、物證與心理狀態間之因果關聯缺乏專業鑑定、現場動線及監視涵蓋範圍未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介入可能,以及案發前後校內異常訊息傳播情形尚待釐清。家屬懇請偵查機關補充調查,以釐清真相。
本案若經補充調查後,發現死者之死亡係因第三人之不法行為所致(例如:霸凌、傷害等),則該行為人可能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若侵害生命權,依《民法》第192條及第194條規定,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殯葬費,以及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所受之精神上痛苦,亦可能請求相當之慰撫金。然而,民事責任之成立,仍需以刑事偵查結果釐清事實真相為前提。
家屬所提出之疑慮,主要涉及刑事偵查之完整性與周延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檢察官負有偵查犯罪之職責,應為必要之調查,以發現真實。本案家屬所提出之各項疑點,例如:監視影像之分析、死者心理狀態之專業鑑定、第三人介入之排除、校園異常訊息之訪查等,均應屬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應予審酌及調查之事項。家屬作為被害人之親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得向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若檢察官未充分調查,家屬得具狀向檢察官陳明,請求其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證據之權限,進行補充偵查。若現有證據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檢察官應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以確保偵查程序之完備性。
若經調查發現死者之死亡與校園霸凌事件有關,則學校可能涉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定之行政責任。學校應依該準則規定,啟動相關調查程序,並對霸凌行為人及學校行政人員之疏失進行檢討與處置。家屬所提及之「校內異常訊息傳播情形」,可能為釐清校園人際關係及有無霸凌事件之重要線索,學校行政機關亦應配合偵查機關進行相關訪查。
目前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直接適用於家屬請求補充調查之情境。主要仍聚焦於刑事偵查程序之完備性。
針對家屬希望「寫狀紙」以請求補充調查之需求,建議家屬可準備一份「聲請補充偵查狀」或「陳情書」,向管轄之地方檢察署提出。該狀紙或陳情書內容應包含:
撰寫時應力求文字清晰、邏輯嚴謹,並以客觀陳述事實為主,避免過多情緒性字眼。建議家屬可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撰寫,以確保法律文件之完整性與效力。
關於本案家屬對於死亡案件調查結果之疑慮,應屬刑事偵查程序中,家屬得向檢察官聲請補充調查之範疇。家屬所提出之各項疑點,對於釐清死因及事件真相具有重要關聯性,檢察官應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建議家屬應具狀向管轄檢察署提出「聲請補充偵查狀」或「陳情書」,具體說明未釐清之事實,並請求檢察官進行補充調查,以期還原事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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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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