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返家途中,因施工怪手違規佔用雙線道其中一線,為閃避而行駛另一車道。不料,該怪手在未注意後方來車的情況下倒車,導致您的車輛被撞擊受損。
本案中,怪手駕駛在道路上施工,應負有注意用路人安全之義務。其未經許可佔用車道施工,且在倒車時未注意後方來車而撞擊您的車輛,應已違反此一注意義務,並導致您的車輛受損,此行為應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侵權行為。
若怪手駕駛為受僱人,其所屬之公司(僱用人)亦可能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怪手駕駛負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肇事責任比例,由於怪手違規佔用車道在先,且在倒車時未盡注意義務,其過失程度應屬較高,應負本件事故之主要肇事責任。至於您為閃避而行駛另一車道,此行為本身應屬合理反應,但若在通過施工區域時,亦有未盡適當注意之處,則仍可能被認定有部分過失。然而,具體肇事責任比例仍需由交通警察機關進行現場勘查、蒐證,並由交通大隊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專業鑑定後方能確定。
依您所述,本案僅涉及車輛毀損,並未提及有人員受傷。若僅有財物損失,怪手駕駛應不成立刑法上之過失毀損罪(我國刑法並無過失毀損罪)。
但若事故造成您或車上乘客有任何身體傷害,則怪手駕駛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此罪為告訴乃論,需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怪手在未經許可下佔用車道進行施工,此行為應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例如第82條第1項第1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堆積、置放物品、設置障礙物等),或第82條第1項第7款(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主管機關應可對怪手駕駛或其所屬公司處以罰鍰,並要求其排除障礙。此部分與您車輛受損之民事賠償責任為不同層次之法律責任。
本案依現有資訊,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關於您在回家路上遭施工怪手撞擊一案,依現有資訊判斷,怪手駕駛及其所屬公司應負本件事故之主要民事賠償責任,您可向其請求車輛維修等損失。此外,怪手違規施工行為亦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建議您務必報警處理、蒐集證據,並依循上述建議步驟,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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