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對方行車紀錄器閱覽權利

如果說一件交通事故,A肇有行車紀錄器,B肇沒有行車記錄器。B肇在製作車禍的談話紀錄過程要求警方播放A肇的行車記錄器供閱覽,不曉得這樣可不可以,有沒有什麼法源依據? 再麻煩律師幫我解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其中一方A肇有行車紀錄器,而B肇沒有。B肇在警方製作車禍談話紀錄的過程中,向警方要求播放A肇的行車紀錄器影像供其閱覽,因此想了解此要求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相關法源依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調查程序中證據的取得與閱覽權利,而非直接判斷民事賠償責任。然而,行車紀錄器影像屬於釐清肇事責任的重要證據,其閱覽權利間接影響當事人主張民事權益。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調查程序中證據的取得與閱覽權利,而非直接判斷刑事責任。但若事故涉及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行車紀錄器影像亦為檢察官或法院判斷事實的重要依據。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範的行政調查程序。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屆至後,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複製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一、於事故發生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複製現場圖、現場照片。二、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得申請閱覽或複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就您所詢問B肇要求閱覽A肇行車紀錄器影像一事,行車紀錄器影像應屬警方調查所蒐集之「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資料」之一部分。因此,B肇作為事故當事人,應有權利依據前述規定向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複製相關資料,其中應包含A肇的行車紀錄器影像。

然而,此項權利之行使,法規上設有時間點限制,即「於事故發生七日後」方得申請閱覽或複製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資料。雖然法條未明確列出行車紀錄器影像,但實務上警方會將其納入調查資料。因此,B肇在「製作車禍談話紀錄過程」中即時要求警方播放,可能無法立即獲得滿足。警方在製作談話紀錄時,主要目的是詢問當事人陳述,並記錄其說法,而非即時提供證據閱覽。警方會將蒐集到的行車紀錄器影像作為調查資料的一部分,並在適當時機進行檢視與判斷。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了解閱覽權利與時機: B肇作為事故當事人,確實有權利閱覽或複製A肇的行車紀錄器影像。但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此權利通常需在事故發生七日後,向處理事故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請。因此,在製作談話紀錄的當下,警方可能無法即時播放供您閱覽。
  2. 於談話紀錄中表達需求: 建議B肇在製作談話紀錄時,可以向警方明確表達希望警方調閱並檢視A肇的行車紀錄器影像,並將其納入調查報告。同時,也可以在紀錄中載明自己未持有行車紀錄器,並對A肇的影像內容有閱覽需求。
  3. 事後申請閱覽: 待事故發生七日後,B肇可以主動向處理該事故的警察機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製相關資料,其中應包含A肇的行車紀錄器影像。若警方已將影像燒錄成光碟,通常會提供光碟複製服務。
  4. 釐清肇事責任: 行車紀錄器影像對於釐清肇事責任至關重要。若B肇對警方初步分析研判結果有疑義,可進一步申請車禍鑑定,屆時行車紀錄器影像亦會是鑑定委員會判斷的重要依據。

肆、結論

關於B肇在製作車禍談話紀錄時要求警方播放A肇行車紀錄器影像一事,B肇作為事故當事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應有權利申請閱覽或複製相關資料,其中應包含行車紀錄器影像。然而,此權利通常需在事故發生七日後方得行使,警方在製作談話紀錄的當下,可能無法即時播放。建議B肇可在談話紀錄中表達需求,並於事後依規定向警方申請閱覽或複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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