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賠償上訴可行性評估

於去年10/18發生追撞車禍,我是後車,原先對方積極想私下和解但金額不合理沒有和解成功,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及民事求償,主因車禍當下筆錄內無人受傷所以過失傷害不起訴(已收到不起訴傳票) 民事傳票內容 車損金額$41231、醫療費用(含油錢)$1430、行車記錄器$13980、精神賠償$40000共求償$96641 一審判決下來 車損金額$12206、醫療費用$190、行車記錄器$970、精神賠償$40000共判賠$53366 詳細解釋 車損金額降低-車損折舊工資未折 醫療費用-他原先在新竹看診後續卻跑到更遠的內湖看診 行車記錄器-打折($3000多)買的卻要求原價求償 精神求償-判賠僅是因為我遲到未趕上開庭 原審判決僅憑被上訴人單方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即認定其有受傷,被上訴人於案發當下親口向警員表示無受傷,且醫院函覆無傷勢照片,該診斷書純屬被上訴人自行口述要求醫生開立,所以我覺得這有失精神賠償的規定,想進行二審上訴 想詢問這樣的緣由,上訴會不會過或機率大不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於去年10月18日發生追撞車禍,身為後車,對方原先欲私下和解但金額不合理而未果。後續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及民事求償,其中過失傷害部分因筆錄記載無人受傷,已獲不起訴處分。民事求償部分,對方原請求車損、醫療費、行車記錄器及精神賠償共新臺幣96,641元。一審判決結果為賠償新臺幣53,366元,其中車損、醫療費、行車記錄器金額均有酌減,但精神賠償仍判賠40,000元。您對一審判決中精神賠償部分有疑義,認為對方於案發當下表示無受傷,且醫院函覆無傷勢照片,診斷書純屬口述,且一審判賠原因之一為您遲到未趕上開庭,因此希望了解上訴二審的成功機率。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爭議點在於民事損害賠償的金額認定,特別是精神慰撫金的適法性與合理性。

  1. 侵權行為之成立: 由於您是後車追撞,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您對於車禍的發生應屬有過失,因此對於對方所受損害,原則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在一審應已認定,上訴主要針對賠償金額。

  2. 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爭議:

    • 車損金額: 法院在計算車輛損害賠償時,對於已使用一段時間的車輛,通常會考量「折舊」因素,以反映物品的實際價值減損。因此,一審判決降低車損金額,應屬符合實務見解。至於工資部分未折舊,亦屬常見做法。此部分上訴空間可能較小。
    • 醫療費用: 損害賠償應以「必要且合理」為限。對方原先在新竹看診,後續卻轉至更遠的內湖看診,若此舉導致醫療費用或交通費用不必要地增加,您於二審時可能可爭執其必要性與合理性,請求法院酌減。
    • 行車記錄器: 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填補「實際所受損害」。若對方以折扣價購買的行車記錄器卻要求以原價賠償,法院應會依據實際損失酌減。一審判決已將金額降低,應屬合理範圍,此部分上訴空間亦可能有限。
  3.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之爭議:

    • 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前提是對方確實有身體或健康上的損害。
    • 本案中,您提出多項有利於質疑對方受傷真實性的事證:
      • 車禍當下筆錄內對方親口向警員表示「無人受傷」。
      • 醫院函覆「無傷勢照片」。
      • 診斷證明書純屬對方「自行口述要求醫生開立」。
    • 這些證據均可作為您在二審上訴時,主張對方未能充分證明其有實際身體或健康受損的有力論點。若對方未能提出客觀證據證明其確有因本次車禍導致身體或健康受損,則其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基礎便可能不足。一審判決僅因您遲到未趕上開庭而判賠精神慰撫金,在二審程序中,法院應會重新審視雙方提出的證據,並非僅憑一方缺席即逕行認定。

二、刑事責任

您已收到過失傷害不起訴處分傳票,表示檢察官認為對方受傷事證不足或您無過失傷害犯意,因此刑事責任部分已無爭議。

三、行政責任

本案未提及相關行政罰鍰或處分,故無涉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針對精神慰撫金部分,上訴應有相當機會: 考量您所提出的證據(筆錄記載無受傷、醫院無傷勢照片、診斷書為口述),這些均是質疑對方受傷真實性及診斷證明書證明力的重要事證。二審法院會重新審查證據,若您能有效舉證對方並無實際因車禍導致身體或健康受損,則精神慰撫金的判賠金額應有機會被撤銷或大幅酌減。

  2. 整理並提出有利證據: 請務必將所有能證明對方於案發當下表示無受傷的警詢筆錄、醫院函覆無傷勢照片的證明文件,以及任何可佐證診斷書僅為口述而非客觀檢查結果的資料,一併提交給二審法院。

  3. 重新檢視醫療費用之必要性: 您可針對對方變更就診地點導致費用增加的部分,提出質疑並說明其不必要性,請求法院酌減。

  4.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 雖然您對案情有清楚的理解,但上訴程序涉及法律文書撰寫及法庭攻防技巧,建議您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撰寫上訴理由狀,並在法庭上代為陳述,以確保您的權益能獲得最完善的保障。

肆、結論

關於本案民事賠償上訴,針對車損及行車記錄器部分,因一審判決已考量折舊及實際損失,上訴空間可能較小。然而,針對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部分,特別是精神慰撫金,因您有明確證據可質疑對方受傷的真實性及診斷證明書的證明力,上訴二審應有相當機會推翻或大幅酌減該筆賠償金額。建議您積極準備相關證據,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上訴事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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