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追撞事件(3/2),我方與責任方已經在7/9於調解委員會見證下取得調解筆錄,要求責任方應在7/15、8/15、9/15償還我方賠款,但到7/16仍未收到對方賠償款項。 由於調解筆錄中有書寫,我方就本事件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並就刑事部分同意不再行告訴或自訴。 後續是否能再提告責任方過失傷害罪?
您於3月2日發生車禍追撞事件,並已於7月9日在調解委員會見證下,與責任方達成調解,並取得調解筆錄。該筆錄約定責任方應在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分期償還賠款。然而,截至7月16日,您仍未收到第一筆賠償款項。調解筆錄中亦載明,您就本事件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並就刑事部分同意不再行告訴或自訴。您目前想了解,在對方未履行調解內容的情況下,是否仍能對責任方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
本案中,您與責任方已在調解委員會見證下達成調解,並取得調解筆錄。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這表示該調解筆錄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
因此,當責任方未依調解筆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時,其行為應屬違反調解內容。您應可直接持該份經法院核定之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對責任方進行「強制執行」,以追討未獲支付的賠償款項,而不需要再重新提起民事訴訟。
至於調解筆錄中載明您「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這應是指您同意不再就本次車禍事件,向對方請求調解筆錄約定金額以外的民事賠償。但這並不影響您依據調解筆錄內容,向對方請求已約定但未給付的賠償款項,並聲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關於您詢問是否能再提告責任方過失傷害罪,此部分可能較為困難。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意即必須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院才能進行偵查或審判。
本案的關鍵在於調解筆錄中已明確載明您「就刑事部分同意不再行告訴或自訴」。此一約定,通常會被視為您已拋棄對本次車禍事件提起刑事告訴的權利。在法律實務上,一旦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告訴權,且此放棄係出於自由意願並載明於具法律效力之文件(如經法院核定之調解筆錄),即便對方未履行民事賠償義務,通常亦難以再行提起刑事告訴。
換句話說,對方未履行民事賠償義務,應屬民事違約問題,您應循民事強制執行途徑解決。此民事違約行為,通常不會自動使您已拋棄的刑事告訴權利重新恢復。除非您能證明當初簽署調解筆錄時,有受到詐欺、脅迫等非自由意願的情形,否則,您應已喪失對本次車禍事件提起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的權利。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履行及刑事告訴權問題,並無直接相關之行政責任。
無。
關於責任方未履行調解筆錄之賠償義務,您應可持該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追討賠償款項。然而,由於調解筆錄中已載明您同意拋棄刑事告訴權,您後續應難以再對責任方提起過失傷害罪之告訴。建議您優先透過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確保您的賠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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