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6月因養牛數量超過50頭,未申請儲留廢水而有儲留事實被要求改善,我把牛隻降到50頭以內,屬於水污染防治法非事業單位,改善完成解列。但在今年7月收到裁罰要求停工,廠內數量仍未超過50頭(47),根據水污染事業分類及定義第53類別,畜牧業並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罰單以及停工命令仍然有效嗎
您在去年6月因飼養牛隻數量超過50頭,未申請廢水儲留而有儲留事實,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您隨後將牛隻數量降至50頭以下,並被認定為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非事業單位」,改善完成後已獲解列。然而,在今年7月,您在牛隻數量仍未超過50頭(47頭)的情況下,卻再次收到裁罰通知及停工命令,您對於此裁罰及命令的有效性存有疑慮。
本案目前所描述之事實,主要涉及您與主管機關間的行政管制問題,應無直接涉及民事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依您所述,本案應屬違反行政法規之行為,尚無涉及水污染防治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刑事責任。
「事業」之定義與適用門檻: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裁罰及停工命令之有效性:
本案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畜牧場目前飼養牛隻數量未達50頭,主管機關卻依《水污染防治法》中針對「事業」所訂定的相關規定裁罰及命令停工一事,其法律適用上可能存在疑義。建議您應儘速向主管機關釐清裁罰依據,並考慮依法提出異議或救濟,同時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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