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家人未經手機主人同意,擅自將手機內的免費遊戲(未課金)刪除。雖然該遊戲可以重新下載,但此行為是否涉及法律責任,為本案核心問題。
本案若有造成手機主人實質損害,例如遊戲進度喪失導致需重新遊玩、或因重新下載而產生額外流量費用等,手機主人可能得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然而,由於該遊戲為免費且可重新下載,實務上要證明有具體且可量化之財產上損害,並進而請求賠償,可能會有相當的難度。例如,因重新下載所花費的時間,其價值認定上較為困難;若無產生額外流量費用,則更難以主張財產損害。
本案行為人未經同意刪除手機遊戲的行為,應屬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毀損電磁紀錄罪」: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刪除、變更或以其他方式,致他人電磁紀錄喪失效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家人未經同意刪除手機遊戲的行為,應屬可能成立《刑法》第359條之毀損電磁紀錄罪。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檢警知悉,即得主動偵辦。
此外,若行為人是透過破解手機密碼或其他保護措施才得以進入手機並刪除遊戲,則可能另涉《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本案情境描述未提及此部分,故僅為可能之情況。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家人未經同意刪除手機遊戲的行為,應屬可能涉及《刑法》第359條「毀損電磁紀錄罪」。雖然遊戲可重新下載,但此行為已構成對電磁紀錄的無故刪除,導致其喪失效用。至於民事損害賠償,因遊戲免費且可重新下載,實務上請求賠償的難度較高。
建議您優先與家人溝通,明確告知此行為的法律風險,並審慎評估是否要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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